不做假证,
只当“中间商”赚差价?
王某自以为能高枕无忧,
却终究要承担法律的代价!
2024年2月,小李在社交软件平台刷到一则正规补办证件的视频,想到自己前段时间准备报名业余大学提升学历,却找不到以前的毕业证书,小李便点进视频想了解补办证件的操作。
“办证私聊,懂的联系。”在评论区里,一条留言引起了小李的关注。虽然意识到对方是办假证的,但是想到办假证比正规途径补办方便,小李心念一动,便联系了对方。
“什么证都能办,把信息发我就行。”对方声称什么类型的证件都能办,并报出350元的价格,接下了小李“补办”毕业证书的订单。随后,小李按照对方要求将相关信息发送了过去,没过多久,小李就收到了对方寄来的“毕业证书”。
接下小李这单假证业务的正是王某,可假证却并非出自他手,王某做的实际上是“中间商”生意。
2023年底,王某在老乡处听说做假证能赚钱,就动起了歪心思。自己做假证要设备、技术,还容易被发现,为此,王某想出了个能“脱身”的好办法,就是当“中间商”赚差价。
2024年2月起,王某开始在办证类短视频内留言,暗示自己能办理假证,有需要的客户就会主动联系他。谈妥假证要求、价钱后,王某会通过渠道找到办假证的上家,以需求者身份要求购买假证,并将客户发给他的收货地址转发给上家。
如此,整个假证办理流程就是办证上家直接发下家客户,而不经过王某,但王某又能从中赚取差价。
“转个手就能赚一笔,再说我又没有做假证。”王某不禁沾沾自喜,却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然触犯法律。
2024年3月,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网上发布证件制作类广告,有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的嫌疑,经侦查后,于同月将王某抓获归案。
2024年10月,经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法院判处相应刑罚。
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错!“卖假证”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买假证”也逃不过相应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事业单位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伪造、变造、买卖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会影响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不管是伪造学历证书还是学历证书丢失后伪造相同学历证书,这些制假往往都伴随着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极易构成犯罪。购买、使用假证都属于违法行为,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购买和使用假证,假的真不了,一不小心触碰法律红线,更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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