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明确了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新表现形式,同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细化,列举了流量劫持、恶意干扰、恶意不兼容的表现形式及认定因素。
一、流量劫持
根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下列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一)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己或者他人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利用关键词联想、设置虚假操作选项等方式,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
(三)其他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行为。
二、恶意不兼容
根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判定经营者是否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兼容行为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二)不兼容行为是否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是否影响网络生态开放共享;
(三)不兼容行为是否针对特定对象,是否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四)不兼容行为对消费者、使用该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第三方经营者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五)不兼容行为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从业规范、自律公约等;
(六)不兼容行为是否导致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成本不合理增加;
(七)是否有正当理由。
三、恶意干扰
根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实施以下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一)故意在短期内与其他经营者发生大规模、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使其他经营者受到搜索降权、降低信用等级、商品下架、断开链接、停止服务等处置;
(二)恶意在短期内批量拍下商品不付款;
(三)恶意批量购买后退货或者拒绝收货等。
四、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 | 竞争直销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