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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晋城市城区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新组建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通知》(城编字〔2023〕28号),我单位已并入晋城市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拟申请注销登记。经举办单位晋城市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同意,我单位全部资产、负债及净资产整体移交晋城市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债权、债务由晋城市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负责。特此公告。
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晋城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编字〔2020〕14号)和中共晋城市城区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上划原晋城市城区环保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城编办字〔2021〕17号),我单位已整合至晋城市生态环境监测事务中心,人员已完成划转。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拟向晋城市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我单位全部资产、负债及净资产整体迁移至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债权、债务由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承担、负责。晋城市城区环境监测站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