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宜春市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走深走实,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严厉打击安全评价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现将其中4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2024年5月16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俊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上高县泰盈气体有限公司年充装氩气、二氧化碳10000瓶、氧气30000瓶和经营乙炔3000瓶/年、丙烷250瓶/年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报告存在1处失实:上高县泰盈气体有限公司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为工业氧、氩气、二氧化碳、乙炔,但报告中新增有丙烷,与企业实际经营不符。2.报告存在重大疏漏,具体为:报告中企业现状图(总图)不符合要求,未盖出图章、无建构筑物一览表、无耐火等级、无建筑物面积、无安全间距、无设计人员签字等;项目周边情况一览表中,无氩气、二氧化碳储罐周边情况介绍和符合性评价;报告中充装车间(乙类,框架轻质屋顶)的耐火等级定性为二级,实际达不到二级耐火等级;报告中对气体报警器、压力表、液位计等现场仪表选型未进行符合性评价。
企业第1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252项第一档的规定;企业第2条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的规定: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警告以及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5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西省某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1月编制的《万载县某华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C级爆竹类(单个白药炮)、C级旋转类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项目组成员不符合项目专业配备要求。2.工程安全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现场评价专家与报告审核人为同一人。3.行业标准引用错误。4.报告旋转烟花主要设备一览表显示企业有2台钻孔机,实际企业现场未配置。5.报告对企业未进行消防验收问题未提出整改意见。
江西省某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第1、2条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按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249项第二档的规定;第3、4、5条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的规定: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警告以及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3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某灿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1月编制的《宜春市某丰矿业有限公司袁州区柏木乡布里村辖建筑用灰岩矿露天开采扩建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安全评价报告与现场不符,具体为:报告写明原机修车间已更改为工具房,但经现场检查,原机修车间并未更改为工具房,且在原机修车间旁还新建了油库房、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厕所等建筑物。2.未按照强制性规定开展安全评价,具体为:报告第94页发现的“未安装降雨量监测”,未见整改佐证材料,也未对整改情况进行描述;报告第110页发现的“未配备地质、机电专业技术人员”,未见整改佐证材料,也未对整改情况进行描述;报告第111页发现的“安全生产档案缺少采剥工程年末图”未见整改佐证材料,也未对整改情况进行描述。3.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江西某灿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第1条问题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的规定;第2条问题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按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249项第二档的规定;第3条问题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警告以及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5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联合铜鼓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奇安环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3月编制的《江西洲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阀门及矿山机械铸锻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报告存在以下问题:1.安全评价报告出现重大疏漏,具体为:报告第86页至88页,对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检查单元中,未指出“中频炉水冷却系统未设置进水流量监测报警,出水未设置温度监测报警”这一重大隐患;生产工艺中使用了具有危险性的铸造耐火材料(第三类易燃液体),但报告中未进行描述。2.安全评价项目组其他组成人员不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项目组人员配备不足。
某奇安环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铜鼓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警告以及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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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宜春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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