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被刑事拘留了三十七天之后,如果仍未被释放,是否就意味着检察院已经做出了逮捕决定呢?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即百分之九十九的情形中,检察院确实已经做出了逮捕的决定。
但今天,我们想要探讨的是那百分之一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有可能这个人并未被逮捕,而是从刑事拘留的状态改为了监视居住。
那么,什么是监视居住呢?
监视居住其实有两种形式,但无论是哪种形式,被监视居住的人都不需要在看守所内羁押。第一种是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第二种则是普通的监视居住。这两种形式,我们可以类比为疫情期间的集中隔离和居家隔离。
如果你的家人在当地有稳定的工作,有稳定的住所,无论是租来的还是买来的,那么他可能会被安排在家中进行监视居住,这就是普通的监视居住。而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则更像是集中隔离。
如果你的家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没有自己的房子,也没有稳定的住所,那么公安机关可能会将他安置在招待所、宾馆等地方进行监视居住。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出现监视居住的情况,那么通常只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被监视居住的人身体状况极差,看守所无法接收。
比如,他可能是孕妇,或者有严重的疾病,无法适应看守所的环境。这是第一种情形。第二种可能则是,公安机关需要集中突破口供。因为在看守所内,被羁押的人身边还有同监室的人,而且律师会见也相对方便,这都不在公安机关的完全掌控之中。
但是,一旦被监视居住,看守的责任就转移到了公安机关,而且律师要求会见可能会变得非常困难,因为会遇到很多阻挠。
因此,监视居住往往成为公安机关集中突破口供的绝佳时机。例如,我们团队目前正在办理的一个串通投标罪的案件,那个嫌疑人自始至终都没有被送进看守所,而是一直处于公安机关的监视居住状态。
每次我们律师想要会见他,都必须先和公安机关沟通,得到他们的同意后才能进行。而且,公安机关还会限制律师的会见时间。
再加上那个案子是一个非常重大且敏感的案件,所以整个办案的压力非常大。我们的当事人在监视居住的状态下,也无法像普通的在押人员一样及时得到法律帮助。
因此,大家一旦发现,自己的家人在身体状况良好、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下,却并未被送进看守所,也没有被释放,而是被监视居住起来,就要意识到这个案件的严重性。这往往意味着案件可能涉及到一些敏感或复杂的情况,需要更加谨慎和专业的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可能的法律后果,就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