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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人:我要三倍赔偿!
引言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金的鼓励之下,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敢于同欺诈行为作斗争,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在此情形下也出现了一些明知是假货而购买以谋取商家赔偿金的知假买假人。那么,知假买假人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呢?以及知假买假的行为是否有违法律规定呢,让我们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知假买假能够适用惩罚性赔偿吗?——各地做法不一
1.肯定——知假买假的行为更有助于促进市场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在涉及到食品药品重要民生问题的领域,最高法支持了知假买假的行为,在 “150碗扣肉重罚5万”案件中虽然引发社会热议,但是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知假买假人的十倍赔偿请求。
2.否认——知假买假人不是消费者
消费包括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生产消费是在生产领域进行的,其直接目的是延续和发展生产,而生活消费是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是维持自身生存与发展所必须的活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以身份为保护对象的法律,关于“消费者”身份的认定是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也是知假买假案件双方之间争议的焦点,经营者一般会提出知假买假人不是消费者的抗辩,法律对于知假买假人是否是消费者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消费者身份的核心内涵“生活消费”上来看,知假买假人难以被认定为消费者。
从司法态度上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针对代表提出的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提出如下答复意见: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二、知假买假获取惩罚性赔偿的行为违法吗?
知假买假人通常会在购买商品后与经营者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再进行投诉或起诉。其中在协商环节,打假人以投诉或起诉向经营者施压以要求索赔的行为存在着违法犯罪的隐患。对于是否构成刑法上的敲诈勒索罪,可以从基础事实、行为方式、索赔范围等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首先,打假行为必须具有客观事实依据。对于实践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索赔的,例如故意在食品中掺入异物后打假索赔,可能构成诈骗或敲诈勒索罪。
其次,打假行为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按照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维权。如果直接采取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等方式索赔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或抢劫等犯罪;有组织地采取非法手段维权的,还可能涉嫌黑恶势力犯罪。但如果只是提出协商不成要向有关部门举报的,没有明显的主动、多次要挟的,遵循法律赋予的权利来进行维权,一般不宜作为违法犯罪处理。
最后,打假索赔金额应当合法合理,索赔金额未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或实际损失的范围,不宜作为违法犯罪处理。
三、结语
回归本质,为什么专门保护消费者——保护弱者
消费者是与经营者相对的一个概念,作为生产环节上两个重要主体,消费者与经营者力量对比严重失衡,这种不平衡体现在一方面是经济实力的不对等,另一方面是信息的不对称,正是基于双方之间力量的不平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站在消费者一方,以平衡双方之间的力量,强化经营者责任,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公告利益。但是在一些职业打假案中,职业打假人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打假一些缺乏相应资质的小作坊,使得这种强弱关系被扭转,是否还要支持惩罚性赔偿是值得我们每个人思考的问题。
文字|胡仟谕
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杨雪莹
审核|杨安丽、孟蕊、刘承鑫、杜心仪、胡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