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郭某某、尚某某、公某某被依法执行死刑。
其中,罪犯郭某某系某地民办小学教师,其利用任课教师身份,先后奸淫6名女学生共计百余次;罪犯尚某某系某地务工人员,其采取诱骗、胁迫等方式,将幼女带至隐蔽处实施性侵害;罪犯公某某系某地农民,其采取诱骗、胁迫等方式,对幼女实施性侵害。
3名罪犯身份不同、职业不同,但都成功实施了犯罪。性侵的阴影,可能会伤害孩子和家庭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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