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挂账的往来款被稽查?税局明确需要这样处理!(转给财务)

文摘   2024-11-21 17:39   四川  


近期,国家税务局发布了重要通知,明确了2025年度税务核查工作的重点方向。


其中特别指出,对于申请留抵退税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各类企业,将成为税务部门的重点关注对象,具体是怎么一回事呢?我们来详细了解~

01

长期挂账其他应收款

导致被罚款


近期,广东省东莞市税务机关对K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严格的税收检查。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严重的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尤其是“其他应收款”项目的长期挂账,导致了重大的税务违规行为。

税务机关认为,K投资公司的借款行为超出了其正常的经营需求,且被股东企业长期占用,未能合理分担利息支出。因此,企业需要对税前不合理列支的财务费用进行纳税调整。


最终,税务机关依法对K投资有限公司作出了补缴企业所得税7454.2万多元,以及加收滞纳金1762.7万多元的处罚决定。目前,所有欠缴税款已全部追征入库。


涉及其他应收款的关键点:

(1)资金用途不明确:K投资公司从银行、证券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贷款,并支付了相应的利息费用。然而,这些贷款并未完全用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被两家股东公司(YH公司和HS公司)长期占用。

(2)长期占用与归还:尽管在这过程中,两家股东公司有借有还,但K投资公司的“其他应收款”项目始终保持较高的余额。这种长期占用导致了资金使用的不透明和不规范。


(3)财务费用的不合理列支:K投资公司将这些借款资金产生的利息支出全部计入财务费用,并在税前进行了列支。检查人员指出,这种做法不符合税法规定,因为借款超出了企业自身的经营需要,且未合理分担利息支出。


目前,许多企业也存在“其他应收款”乱挂账的现象。通过K投资有限公司的案例,我们提醒所有企业务必引以为戒,加强财务管理,确保所有财务记录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02

四种高风险情形

挂账其他应收款需谨慎


“其他应收款”科目因其灵活性,常被企业用作记录各种应收、暂付款项的“百宝箱”。然而,随着税务稽查系统的升级和信息化手段的加强,企业通过“其他应收款”进行弄虚作假的风险日益增大。以下是四种常见的高风险情形,企业应特别注意:

(1)个人借款

1)个人所得税风险: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借款,如果期限超过一年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将按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且用于购买房屋或其他用途的,将视同工资薪金发放,缴纳个人所得税。


2)增值税风险:全面营改增后,借款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企业无偿为个人提供借款,应当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隐藏不合理交易


股东利用“其他应收款”隐藏不合理的交易、占用企业资金。在税务稽查中,往来账户和关联交易是重点稽查对象。一旦被查处,企业不仅需要补缴税款,还将面临严重的滞纳金和罚款。


(3)隐匿收入


企业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隐匿收入,属于通过少列收入的手段达到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这种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包括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4)隐藏短期投资


部分企业利用借款将短期投资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再收回冲销。这种做法旨在截留投资收益,一旦被稽查,企业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包括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希望广大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高度重视“其他应收款”的管理,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带来的税务风险。


03

如何妥善处理其他应收款


1、未取得发票的各类支出


(1)费用必须真实发生


企业入账的费用支出必须是真实发生的。对于无法证明真实发生的费用,存在被认定为偷逃个税的风险。如果既没有取得发票又没有证据表明挂账的其他应收款是费用,会计做账时应格外小心。


直接费用化处理不仅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还可能面临被认定为偷逃个税的风险。


(2)找票入账不可取,没发票也可入账


会计人员往往有“凭票入账”的观念。如果实际货物或相关的成本、费用已经发生,但没有发票,一些会计会试图找替票,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可能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实际上,没有发票也可以入账。如果有证据表明其他应收款是挂账的费用,可以费用的名义入账,入账时需提供的证据可以是收据、小票等,但这些费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特殊情况下,根据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投资者及其他个人借款


(1)投资者及其他个人借款


1)股东逃避个税:股东为了逃避个税,将工资、奖金、分红等长期挂在其他应收款,税务部门会进行处罚。企业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股东借款:股东从公司转走资金,按照规定,股东借款当年没有归还,且不能证明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将视作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每年年末应对借款进行清还,已用于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做账务处理。


(2)关联单位的往来款项


关联单位之间的借款涉及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才免征增值税。有些企业通过“环开”和“对开”发票的方式处理关联方之间往来款问题,但实际上这也存在税务风险。


为减少风险,建议借款前走审批流程,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属性,并约定借款利息,企业按月或季计提借款利息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3、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


其他应收款也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借款,会计做账时可根据会计政策计提坏账。


按照坏账审批的程序,补齐相关内部审批文件,并尽可能找到相关合同、付款凭证以及催讨记录函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专项申报,从而可以在税前扣除。


但如果不能得到税务的认可,需要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总结


(1)费用必须真实发生:确保所有费用支出都是真实发生的,避免因虚假报销而被认定为偷逃个税。


(2)找票入账不可取:没有发票也可以入账,但需提供其他证据,且这些费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3)规范个人借款:股东借款应及时清还,避免被认定为分红。


(4)规范关联单位往来: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属性,约定借款利息,按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5)处理无法收回的款项:计提坏账准备,补齐相关文件,进行专项申报。



希望以上建议能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和处理其他应收款,降低税务风险。


如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云猪财税的专业税务顾问或通过留言或私信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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