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常见案例
本期指引
01
案例一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02
案例二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03
案例三 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案
本期案例来源于网络公开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对某货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目前公司现有车辆84辆,其中有39辆车处于闲置状态,45辆车处于营运状态;驾驶员共计45人,管理人员6人,从业人员共计 51人。另查,该公司于2021年7月聘用俱某某为从业驾驶员,但公司未按规定对俱某某进行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下列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并做好记录和考核;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一)新进从业人员;
(二)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
(三)涉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版)第七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要点参考
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将教育培训内容如实记录是每一个企业的职责所在,也应当作为入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重点事项之一。执法人员在进行相关检查时可参考下列事项:
(1)查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内容是否包括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针对不同企业类型、岗位,应当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如本案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就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员,建议抽样检查其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近1年的安全生产再培训情况。培训档案应如实记录了教育培训的内容、时间、地点、授课人、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驾驶员培训内容应符合JT/T617.7—2018中5.2的规定,押运员和装卸管理员培训内容应符合JT/T617.1—2018中7.2的规定;相关人员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4学时。
(2)询问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制定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方案计划,以及计划具体的实施情况。
(3)询问从业人员是否接受过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培训的具体时间,内容和其他情况,形成证据间的相互印证。
(4)查看培训内容和记录、签到情况,以及现场照片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对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经调查,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目前有从事危货运输车辆10辆(另有挂车1辆,普货车辆1辆),有从业驾驶员和押运员共13人;另查,该公司2022 年第一季度(1月至3月份)的车辆动态监控报警信息均无处置记录,存在事故隐患。该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要点参考
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法定职责。执法人员在进行相关检查时可参考下列事项:
(1)询问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查看该制度的具体内容;
(2)询问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抽样查看企业近12个月之内任意2个月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抽查到的2个月均应有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分别询问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有无采取措施整改,采取何种措施,有无整改到位,现场查看整改情况;
(4)可以询问从业人员上述相关内容,形成证据间的相互印证;
(5)查看并记录留存相关材料。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
合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按照执法计划开展双随机检查工作,在检查某物流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随即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至 2024年5月7日,经营范围为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未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执法要点参考
由于交通运输专业强、危险性大,属于事故多发易发领域,因此对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有更高的要求,必须经过主管部门考试合格。执法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检查时可参考下列事项:
(1)询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何时进入单位,何时到该岗位从事安全管理工作;询问具体从事的安全管理工作内容以及是否通过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等情况;
(2)询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了解其安全管理的工作能力;可以询问从业人员,了解企业开展的安全管理工作相关情况,形成证据间的相互印证;
(3)查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的相关材料;现场可以抽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查看其掌握安全生产职责内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