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共十六条,进一步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及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等。
《解释》的实施,将对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尤其涉及处罚决定以及非税收入征收决定的执行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税收征管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对人不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者其他非税收入的征收决定,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一旦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后,被执行人存在《解释》所规定的某些情形,那么就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犯罪。
下文是某地一案执行裁定书,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对未履行税务处罚决定的被执行人已经作出了司法拘留的决定,如果该被执行人后续仍拒不执行,就大概率构成犯罪了。
(2024)浙0603执2202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住绍兴市柯桥区。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行政非诉一案,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作出的绍税一稽罚(2023)9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本院作出的(2024)浙0603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某某应缴纳罚没款231200元及相应的罚息,同时负担执行费336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4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王某某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王某某下落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有银行存款203796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扣除执行费3368元,余款20042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有坐落于柯桥街道望湖花园中区5幢205室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理上述查封房产,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某某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王某某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603执22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沈海明
审判员 陈卫奇
审判员 周虎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汪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