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收入双重征税?一文详解消除征税规则

企业   2024-11-14 17:47   上海  

境外收入在中国内地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看似是境内收入怎么在海外也需要申报?

如何适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来计算最终税额,减少相关税负?


 01 境外收入什么情况需要在内地征税?

境外收入是否需要向内地交税,主要取决于是否有内地税收居民身份。那么什么是内地税收居民身份呢?

税收居民身份是国际税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决定了个人或企业在哪个国家负有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满足如下其一即为中国税收居民,需就其全球范围内的收入在中国纳税:

1、境内有住所。

2、境内无住所,但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字面意思看起来很好理解,但落到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厘清。

境内有住所的“住所”是如何判定的?

税法上所称“住所”是一个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回答,判断税法概念上“住所”的关键在于“境内习惯性居住”,而判断“境内习惯性居住”,则要看这个人的户籍、家庭和经济利益关系。一般来说:

户籍:拥有中国户籍的个人,无论其实际居住地点如何,均视为在中国有住所。

家庭:如果家庭成员(如配偶、子女)在中国有习惯性居住,那么该个人也可能被认定为在中国有住所。

经济利益关系:个人在中国的经济活动,如拥有房产、投资企业等,也是判断其是否有住所的重要依据。


怎么界定一个纳税年度?

一个纳税年度通常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规定的用于计算和申报税款的时间周期,这个周期通常是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也就是这个周期内的收入和支出会被用来计算应纳税额。


怎么计算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累积居住天数?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无住所居民,所有境外所得都需要缴税吗?

对于无住所的中国税收居民,连续居住六年的和不连续居住的,税收待遇也是不一样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规定,对于无住所个人,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且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则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对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减去境外工作期间且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无住所的中国税收居民里,如果连续境内居住不满六年的可以享受非居民待遇,即境外工作且境外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享受免税。


综上一图详解:


Q&A:无住所个人(不含高管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分析:无住所个人流动性强,可能在境内、境外同时担任职务,分别取得收入,为明确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划分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


 02 哪些境外收入要在内地征税?

为规范境外所得个税征管,2020年1月时,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中明确列出了需在境内征收个税的境外所得类型。


这些境外所得都是如何计算应纳税额的?

其中,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与境内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居民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03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具体怎么适用的?

截至2023年12月底,中国已经与111个国家(地区)正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与105个国家(地区)的协定已生效。

为了具体说明,笔者以大陆与香港之间签订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香港双重税收协议”)为例,讲解一下适用的前提与适用情形。


什么时候可以适用?

答:一方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上文已经详细介绍过中国内地的税收居民判断准则,而香港税收居民身份判定,内地与香港双重税收协议也给了明确标准:

1. 通常居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

2. 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 180 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 300 天的个人;

3.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为法团的公司,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地区成立为法团而通常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管理或控制的公司;

4.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组成的其它人,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组成而通常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管理或控制的其它人。


适用哪些税种?

在大陆:个人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在香港:利得税、薪俸税和物业税。


具体消除征税的方法是什么样的,税收抵免额度是怎么计算的?

根据内地与香港双重税收协议,有两种消除征税额度计算方式:


情形一:

根据内地与香港双重税收协议,内地居民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规定在香港缴纳的税款,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内地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内地税法和规章计算的税收数额。

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

大陆税收居民小张在香港投资了股市,每年能够从香港股票得到10万元人民币的分红(股息),这笔股息需要同时在大陆和香港交税。

按照香港的税法,他需要在香港交15%的税,也就是1.5万元人民币。

按照内地的个人所得税法,他需要交20%的税,也就是2万元人民币。

根据内地和香港的税收协议,小张在香港交的1.5万元税,可以在内地的税中抵消。但不能抵消超过2万元(内地应交税额),因为他在香港已经交了1.5万元,所以内地他只需要再交0.5万元就可以了。所以对小张来说,最终交的总税额是1.5万元(香港)+ 0.5万元(内地)= 2万元,正好等于如果他在内地直接拿到分红需要交的税额。


情形二: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 ,如果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股息,而该另一方居民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支付股息的公司股份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该另一方居民公司可获得的抵免额,应包括该支付股息公司就产生有关股息的利润(但不得超过相应于产生有关股息的适当部分)而需要缴纳的税款。我们也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

假设有两家公司,一家是香港A公司,另一家是大陆B公司。B公司持有A公司至少10%的股份,现在A公司要给B公司支付股息。

具体交税时,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股息中,B公司可以将A公司在香港已经交过税的那部分(A公司就其产生的利润在香港缴纳的税款)在大陆这边抵免,不用再交一遍。但是,这个“抵免额”不能超过B公司因为拿到股息而需要在大陆纳税的上限。

综合以上两种情形可以发现,一般来说大陆的税率普遍高于香港的税率,因此如遇可以消除双重征税的情况,建议先在香港报税,厘清香港应缴税款,方便之后在内地抵扣部分税额,从而避免重复纳税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等不在抵免范围内。


Q&A:无住所个人如何享受税收协定的待遇?

答:《公告》规定,无住所个人按照税收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税收安排)居民条款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以下简称对方税收居民)的,即使其按照税法规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也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选择享受税收协定条款的优惠待遇。主要优惠待遇包括:

一是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根据税收协定中受雇所得条款,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受雇所得,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将境内所得计入境内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根据税收协定中受雇所得条款,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的,从事受雇活动取得受雇所得,只将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计入境内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根据税收协定中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条款,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或者营业利润,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是董事费条款规定。对方税收居民为高管人员,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及其他类似报酬,应优先适用税收协定董事费条款相关规定。如果对方税收居民不适用董事费条款的,应按照税收协定中受雇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务)、独立个人劳务或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处理。

五是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根据税收协定中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或者技术服务费条款,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或技术服务费,应按不超过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纳税。《公告》规定,无住所居民个人在根据税收协定的居民条款被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并选择享受协定待遇时,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单独计算应纳税额,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按照国内税法判定为居民个人的,可以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按规定享受协定待遇,按照国内税法判定为非居民个人的,可以在取得所得时享受协定待遇。



境内交税还是境外交税,境内外分别要交多少税,交重了怎么办,怎么交最合适,多交的能不能退,少交了有没有风险,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避免双重征税适用规则又是怎么样的,实际情况远比规定来的复杂,欢迎共同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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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投稿:郑欣

责  编:佟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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