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发布】松潘县贯彻落实《阿坝州促进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的实施细则

科技   2024-11-28 19:27   四川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消化存量和优化增量相结合,不断完善“保障+市场”的住房供应体系,因地制宜促进全县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结合松潘实际,制定如下细则。

松潘县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一)支持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在松潘县购买参与购房补贴活动项目的房源,享受以下政策。

1.在政策有效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网签合同并备案的,按建筑面积给予购房补贴200元/平方米,单套最高补贴不超过2万元。

2.符合政策的二孩、三孩家庭(以户口簿、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准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等为准)按建筑面积给予购房补贴300元/平方米,单套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   

3.若购房人(或多位购房人之一)为农村户籍居民,按建筑面积给予购房补贴400元/平方米,每套最高不超过4万元。
    以上购房补贴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至多享受一项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其中,城南安置房安置户因享受过政策补助,不再享受上述购房补贴政策。

(二)支持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在松潘县购买新建商品房配套车位车库,且在政策有效期完成网签的,按照5000元/个车位的标准给予补贴。购买新建商业用房(商铺)并完成网签的,给予总房款2%的购房补贴,每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商品住房“以旧换新”。2024年1月1日以来,出售自有住房完成产权过户,并在政策有效期内,在松潘县购买参与购房补贴活动项目新建商品住房完成网签的,给予“以旧换新”购房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面积小于出售原自有住房面积的,给予新房合同价款0.5%的购房补贴,每套最高不超过0.5万元;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面积大于等于出售原自有住房面积的,给予新房合同价款1%的购房补贴,每套最高不超过1万元。

以上措施网签合同签约金额以享受补贴前金额为准。对参与购房补贴的房源销售价格,按照“一房一价”进行锁定,房源锁定销售价格依据本项目同类房源近6个月商品房网签销售均价合理确定,销售价格由开发企业申报,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补贴所需资金,由州、县财政分别按照3:7的比例承担,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由县级先行垫付州级财政补贴部分,待州级补贴资金下达后再行归垫。本措施中新建商品住房不包含限价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和各类安置房。

(四)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2024年5月18日(含)以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2024年5月18日前已发放未到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25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五)开展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缴存职工在阿坝州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以及缴存地同在阿坝州的配偶及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

(六)优化房屋套数认定标准。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作为房屋认定套数,并执行相应利率政策。

(七)鼓励扩大房票安置范围。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中,鼓励发放房票实施安置。

(八)优化项目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备案、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全面简化用地、规划、图审等申请材料,加快推动房地产开发项目提早开工建设。

(九)鼓励新建商品住房交房即交证。推动测绘、验收、缴税和不动产登记流程整合,新开发项目在商品住房预售中约定交房即交证,实现新建商品住房交房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十)降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成本。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降低存量房贷利率,2024年10月31日前,各银行机构统一对存量房贷利率实施批量调整,调整后利率不高于LPR-30BP。

(十一)支持收购存量房,优化保障性住房供给。按照国、省政策要求,进一步优化保障房的供给,用好专项债券、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来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消化存量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平衡,满足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

(十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落实土地出让与存量商品住房去化周期挂钩机制,合理控制新增住宅用地供应。科学规划增量优质住宅用地布局,加大低密度、低容积率的高品质住宅用地供应,合理控制商业用地、商住用地供应规模和节奏。停止执行容积率不得低于1.0的供地标准。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0月15日起执行,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其它政策措施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细则中有明确时限的,以明确的时限为准。若国家、省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政策具体内容可咨询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本措施由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主管单位:中共松潘县委宣传部

主办单位:松潘县融媒体中心

许可证号:5112020010

主      编:李中斌

责      编:王毅

编      辑:李瑶

供      稿:
投稿邮箱:316774428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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