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一)根据有关规定,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民警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公安民警执法时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二)公安民警着制式警服执法时,应当口头向执法对象表明执法身份,不用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如果执法对象要求出示,则应当出示。(三)公安民警着便衣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四)在遇到严重暴力犯罪等紧急情况下,公安民警应当先口头表明身份并立即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在处置过程中或待危险排除后再出示。公安民警执法时
有哪些不适宜围观群众拍照、摄像的情形?
(一)围观群众拍照、摄像,也是对公安民警现场执法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安民警应当学会在镜头下执法,主动接受监督。(二)除了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等不适宜拍摄的情形,在不妨碍执法的情况下,对围观群众拍照、摄像的行为,公安民警不予干涉。(三)对涉及上述不适宜拍摄情形的,公安民警应当告知围观群众不要拍照、摄像,必要情况下还要划定警戒区、拉设警戒带,围观人员应当服从、配合公安民警的现场管理。已经拍摄的图像、视频资料,应当主动删除、销毁或者上交公安机关,如果擅自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法律责任。(一)依法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进行盘问、检查,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权力,目的是为了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对拒绝查验身份、涉嫌违法犯罪的,可以依法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
(三)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口头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立即报告指挥中心,请求派出会游泳、救生的民警和急救人员火速前往救援,有条件的要协调专业救援力量前往;(二)寻找和发动会游泳的群众,并全力协助开展救援;(三)将溺水者救上岸后,如急救人员尚未赶到,先将其置于平坦地带进行急救。
(一)冷静克制、规范言行,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视音频记录,并明确告知执法对象正在录音录像;(二)对抓警服、扯警号甚至以扇耳光、拳打脚踢等暴力方式袭击民警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对不听劝阻的,依法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控制执法对象,迅速带离现场;(一)盘问、检查时,如果被盘问人未携带居民身份证,应当请其报出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姓名、住址、出生年月,通过警务通予以核实,或者与指挥中心联系、核实。(二)对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可以将其带回公安派出所继续盘问。
(一)避免主动接触对方敏感部位,做推挡动作时尽量手背向前;(三)对女性脱衣服污蔑民警耍流氓的,要责令其立即穿好衣服,并向围观群众做好解释;(四)对不听劝阻的,可用衣物、约束毯等进行遮挡约束,迅速带离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了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十五种情形。实际操作中应把握以下要求:(一)只有当公民或者民警面临危及生命安全的现实紧迫危险,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时,才能使用武器;(二)使用武器前,应当发出警告并命令无关人员躲避,但是对正在进行的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严重后果的,可以直接开枪;(三)发现实施犯罪的人是怀孕妇女、儿童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的除外;(四)犯罪行为人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大量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场所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可能发生更为严重后果的除外;(五)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犯罪、服从民警命令或者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来源: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优酷视频、战训研习、学法好帮手分类:法治课堂 喜欢本文,点亮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