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类记录簿》
是船上最重要的
享有法律效力的
船舶防污文书之一
同时也是海事部门
在日常执法中的检查重点
今天我们来聊一聊
《油类记录簿》如何记录?
根据《MARPOL 73/78》的规定,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均应设有《油类记录簿》并正确记录。
《油类记录簿》分为两部分:
第Ⅰ部分用于机器处所的操作,由轮机部保管,该部分适用于上述所有的船舶。
第Ⅱ部分用于货油的操作,由专门的驾驶人员保管,该部分适用于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
本文重点对第Ⅰ部分进行介绍。
在《MARPOL73/78》公约中规定了《油类记录簿》第Ⅰ部分(机器处所的作业)的记录格式,即“应记录的项目清单”,共分为九大项。
A:燃油舱的压载或清洗;
B:从(A)部分所述燃油舱排放污压载水或洗舱水;
C:残油(油泥)的收集、转驳和处理;
D:机器处所积存的舱底水非自动开始排放舷外、转驳或其他方法的处理;
E:机器处所积存的舱底水自动开始排放舷外、转驳或其他方法的处理;
F:滤油设备的状况;
G:意外或其它异常的排油;
H:燃油或散装润滑油的灌装;
I:附加的操作程序和一般说明。
注:上述A、B、E、F、G、I项的记录在中小型船舶上并不常见,只要确保在进行相关操作后按记录说明要求进行记录即可。船员朋友们应重点关注与船舶日常操作更加密切的C、D、H项的记录。
分为两部分:C11“残油(油泥)的收集”和C12“残油(油泥)的转驳或处理方法”
C11“残油(油泥)的收集”:残油量应每周记录一次,无论航次是否结束。每次记录时应至少记录三部分内容:
11.1 油舱的编号
11.2 油舱的舱容(m³)
11.3 留存总量(m³)
11.4手动作业收集的残余油量(m³)(如有)
注意:C11.2项要求记录残油舱的舱容指的是证书记载的残油舱的舱容,舱容大小应该完全一致。
C12“残油(油泥)的转驳或处理方法”,处理时才进行记录,记录时要写明转驳或处理的残油数量,排空的油舱和留存的油量(m³)。记录时应选择以下之一:
12.1 排至接受设备(注明港口)
12.2 驳入另一(或其他)油舱(注明油舱和油舱总容量)
12.3 已焚烧(注明焚烧作业的总时间)
12.4 其他方法(予以说明)
注意:记录残油的处理内容应与港口接收单上登记的内容一致。
D13------排放、转移或处理的数量m³
记录舱底水柜中的舱底水经由油水分离器排出舷外的数量。注意排出舱底水的数量应与油水分离器的容量和下述操作时间相符合。
D14------排放和处理的时间(开始和结束)
记录舱底水柜中的舱底水经由油水分离器排出舷外的开始和停止的时间。
D15------排放或处理的方法
15.1 通过15ppm设备(注明开始和结束时的船位)
15.2 排放接收设备(注明港口)
15.3 输入污油水舱或储存柜(注明舱号;注明留存在舱柜内的数量m³)
注意:记录的油水分离器每小时的处理量(通过D13除以D14算出,以m³/h计)应符合舱底水分离器型式认可证书登记的处理能力。
H项是“加装燃油或散装润滑油”,有相关操作时应记录,记录时应写明油舱的总容量。应按照以下格式记录:
26.1 装油的地点
26.2 装油的时间
26.3 燃油的种类和数量以及油舱的编号(注明加油的数量(吨)和舱内总量)
26.4 润滑油的种类和数量以及油舱的编号(注明加油的数量(吨)和舱内总量)
注意:船舶加装燃油或散装润滑油时,应与加油单证一致。
Δ所有操作按时间顺序记录,每项记录都应有主管高级船员或负责相关操作的高级船员签字(一般是轮机长或者大副),每页结束由船长签字。
ΔC项残油(渣油)的收集子项在正常营运状态下船舶应每周进行记录。若船舶进船厂进行修理,不需要船上设备运转,不产生残油的情况下,可以暂停记录,但应在开航前进行一次记录。
Δ如果在《油类记录簿》中记录有错,应用单实线删掉错误部分,确保内容能够看清楚,在记录错误处签名,写上日期,然后记上正确内容。两次记录间不要留空行,每页记录不能出现空行。
Δ《油类记录薄》中所有舱柜名称应与证书中名称一致,加装不同级别的燃油和滑油应分别记录,确保操作透明。
Δ使用中的《油类记录簿》应在船备查,而使用完的《油类记录簿》应继续留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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