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业主买房后很少住,
长期处于闲置状态,
那么这种情况下,
业主能否少交物业费呢?
答案是:不能。
业主:房子长期不住,物业费应打折
李某某(化名)是淮北杜集区某小区业主。2015年6月,物业公司与李某某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根据协议,物业公司为李某某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的计算方式是以李某某拥有的建筑面积为基础,按每月1.2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
物业费采取预收方式,每次按12个月的期限预收下年度物业费,并以房屋建设单位向李某某发出入伙通知书,约定自领房之日起开始交物业费。
李某某于2015年5月收房,已交纳2015年6月4日至2020年7月15日期间物业费,自2020年7月16日起拖欠物业费。
物业公司采取多次上门催缴物业费、张贴物业费欠费单、电话联系、发送短信等方式要求李某某交费无果,于是起诉至杜集区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逾期违约金。
李某某辩称,因其在外地定居,只有过年才回来住几天,该房屋处于闲置状态,未产生车辆费、垃圾费、电梯费等费用,且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主张只交纳70%的物业费。
法院: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作为小区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等费用,因此,对物业公司要求李某某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该房屋是否为空置房,法院认为,该房已于2015年6月4日验收交付,李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认在房屋交付后居住至2016年搬离,同时2022年及2023年有居住行为,该房屋并不符合尚未交付或交付后从未装修居住过的情形,故该房屋不属于空置房。
另外,物业费用于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等的日常维护、清洁等项目的开支,因此,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李某某作为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受益人,应予交纳物业费。
同时《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并未对物业费减免有明确规定,对李某某主张减免物业费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李某某在收到判决书后主动联系物业公司交清了剩余欠款。
法官提醒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由此可知,即使房屋空置也要按约定交纳物业费。
原因在于,物业服务主要是一项公共服务,针对小区公共照明、通风、绿化、供水、社区安全等公共空间与基础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物业费是为保障小区基本居住环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物业服务对象是全体业主,虽有个别业主基于自身原因未入住,但物业在此期间仍要提供相应服务,业主不能以“没享受到物业服务”或“不需要物业服务”为由而拒绝履行支付物业费的法定义务。
文章来源: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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