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3日深夜,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男子贺某醉酒驾驶小轿车超速行驶时追尾前方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导致贺某及车内3名乘客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428万元。
大理州政府官网截图
2024年11月18日,记者从大理州政府获悉,由大理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成立的工作组已对事故调查报告中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并发布了评估工作报告。
报告显示,右所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李某甲、茈碧湖镇副镇长自某、茈碧湖镇公路管理所所长罗某等三人被给予书面诫勉问责;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段某、右所派出所副所长张某被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检查;宾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李某乙、宾川县乔甸派出所教导员杜某被通报批评。此外,事故涉及的属地政府均向其上级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并开展了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司机醉驾超速追尾货车,造成车内4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大理州政府于次日依法成立了由州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认定,该起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小轿车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超速行驶,以及货车驾驶人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报告显示,2023年11月23日,贺某驾驶云LHV5XX号现代牌小型汽车(车内载有3名乘客)沿西澜线由南向北行驶;23时40分许,行驶至西澜线K2369+590M处时,所驾车辆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杨某驾驶的云LA97XX重型自卸货车尾部相撞,造成云LHV5XX号车上包括贺某在内的4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地点位于西澜线K2369+590米处,大理至剑川方向行车道内,该路段为南北走向的双向四车道二级国道,南至大理市,北至洱源县。路面为平直、干燥的沥青路面,发生事故时为夜间,无路灯照明。事故地点前后500米范围内,近三年发生过3起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造成3人受伤。
调查报告显示,贺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21mg/100ml,发生事故时车辆速度约为93km/h;杨某所驾驶的货车发生事故时后下部防护装置不合格,车速为18km/h。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贺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超速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杨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负次要责任。
除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外,调查组还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调查组认为,因贺某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驾驶的货车存在超载行为,建议按照“一超四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报告显示,杨某驾驶的云LA97XX重型自卸货车于2023年2月购买,同年9月杨某将车辆送到大理某汽修公司对货箱进行了更换。事发时杨某正为宾川县某砖厂运送红砖,但该公司未按核定载质量进行装载,出厂时未按规定对装载货物进行称重。
调查组认为,相关单位和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货运源头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对酒后驾驶、货车超载、改装改型等交通违法行为管控不到位,建议对洱源县政府、宾川县政府、大理市政府、右所镇政府、茈碧湖镇政府、乔甸镇政府、属地交警大队和派出所等12家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事发后,多家政府单位被问责。大理州政府官网截图
多名公职人员被问责,属地政府作书面检讨
事故调查报告出炉后,2024年6月,大理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了由州应急管理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公安交警支队、州总工会等相关人员组成的洱源县“11·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评估工作组,对事故调查报告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大理州政府公布的《洱源县“11·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评估工作报告》显示,多名公职人员被问责,洱源县、宾川县、大理市政府等单位被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评估报告显示,小轿车司机贺某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机动车驾驶证进行了注销;货车司机杨某因交通违法行为被罚款2200元,同时因超载行为,被给予从业资格证计10分的行政处罚。宾川县某砖厂因未按核定载质量装载货物,造成货车超载,被宾川县应急局罚款1.1万元,其公司法定代表人亦被罚款2.2万元;大理市某汽修公司因非法改装杨某驾驶的货车,被大理市交通运输局罚款2万元。
报告显示,经洱源县纪委调查核实,洱源县右所镇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工作的副镇长李某甲、茈碧湖镇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工作的副镇长自某因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给予书面诫勉问责;茈碧湖镇公路管理所所长罗某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诫勉问责。
此外,右所镇政府、茈碧湖镇政府、乔甸镇政府、洱源县政府、宾川县政府、宾川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大理市政府因事故暴露出的相关问题,均向上一级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对辖区内的道路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和整治。
因对辖区酒后驾驶、货车超载、改装改型等交通违法行为管控不到位等问题,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右所派出所均被上级单位调查处理。报告显示,洱源县交警大队分管事故预防工作的副大队长段某及右所派出所副所长张某被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检查,交警大队大队长杜某及右所派出所所长杨某被给予提醒谈话。
因对辖区货车超载、改装改型等交通违法行为管控不到位,宾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李某乙、乔甸派出所教导员杜某被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责任,李某乙、杜某均被通报批评,乔甸派出所还被责令向县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此外,评估工作组还认为,大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辖区货车超载、改装改型等交通违法行为管控不到位,被责令向市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大理州人民政府于2024年8月1日对州级责任部门州交通运输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了约谈,上述部门均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了书面检查。
工作组建议,全州各级各部门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严防事故再次发生,压紧压实责任,主动消除事故隐患。要切实将安全生产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事故预防工作的抓手,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广泛宣传安全行车乘车相关法律法规,杜绝酒驾醉驾行为,提高货运企业、驾驶员及人民群众对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运输危害的认识。同时,集中曝光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典型事故案例,积极开展宣传教育,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及安全生产意识。
来源:大理州政府官网、上游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