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单位已缴纳社保,员工到达退休年龄未领取退休金,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吗?

文摘   2024-11-01 20:35   湖南  

【裁判观点】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较短,用人单位一直正常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于这种情形,由于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可归咎于用人单位,人民法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认定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双方用工关系自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关系自然终止。
(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对于这种情形,由于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用人单位原因所致,如允许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人民法院可认定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让劳动者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而丧失了其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的劳动关系终止权,此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作为劳动关系是否终止的判断标准。

01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30日,茹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茹某入职前未缴纳养老保险,入职后,A公司为茹某缴纳了养老保险。
2022年11月23日,A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茹某发送《关于茹某2023年1月份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通知》,提前通知茹某劳动合同即将于2023年1月依法终止。此时,入职后,A公司为茹某缴纳了养老保险12年9个月,缴纳未满15年。
此后,茹某以A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为由,主张A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合同的赔偿金。

02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37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要考虑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加之,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大量用人单位反映,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很复杂。有的是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由于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达到退休年龄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有部分农民工因种种原因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而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还存在个别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即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不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将不得不一直与该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直到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注销。这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为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关于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授权,2008年9月公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答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有六项规定,其中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授权依法做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不足而作出的补充规定,两个规定不仅没有冲突,而是补充与完善的关系。两个规定不是替代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并没有替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也不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实务中应根据每一个劳动者的情况不同,两个规定只能择一适用,具体应适用哪一个规定,则与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有关。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较短,用人单位一直正常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于这种情形,由于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可归咎于用人单位,人民法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认定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双方用工关系自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关系自然终止。
(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对于这种情形,由于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用人单位原因所致,如允许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人民法院可认定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让劳动者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而丧失了其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的劳动关系终止权,此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作为劳动关系是否终止的判断标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项意见为:“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动关系何时终止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非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再次就业的,应认定为劳务关系;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应认定劳动关系终止”。
本案中,上诉人茹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A公司一直正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上诉人茹某的养老保险未缴足15年,系因茹某在A公司工作时间短,其在到A公司工作前也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系茹某自身原因造成的,属于非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是正确的。被上诉人A公司对此不存在过错,上诉人茹某要求A公司支付赔偿金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茹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2024)鲁15民终1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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