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数据造假都应罚尽罚了吗?纳入社会征信不多

时事   2024-11-28 17:00   北京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朱德明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委联合开展了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机动车排放检验、检验检测机构等领域的数据弄虚作假专项整治,近期又分批公开曝光了一大批典型案例,体现了对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和依法严厉打击的坚定决心。

这些案件本身也存在一些处罚不全面、查处不规范、力度不刚性等问题,需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不断完善“两法”衔接机制,追究其法律责任。

首先,查处内容不能缺项漏项。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首先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通报案件中,有的机构负责人和5名“黄牛”组织人员串通,以每台车3000余元价格,接收客户邮寄的待检车辆行驶证,并通过购买悬挂假号牌、刻印车架号、更换尾部标志等方式,使用3辆重型牵引车和5辆重型半挂车进行“替车代检”。另一机构共向全省5个地市75家排污单位出具虚假监测报告205份,初步查到银行回执金额53万余元。但其查处结果中,并没有没收其违法所得这种处理情形。有的没收违法所得才480元;有的机构出具了43份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超标的不合格报告,其没收违法所得才没收1960元;有的机构累计出具虚假合格检验报告71份,没收违法所得7700元。违法成本低,起不到应有的惩戒和震慑作用。

其次,自由裁量必须宽严相济。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的案件,仅责令限期整改、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有的处罚金额正好10万元,甚至低于10万元,明显不符合法律要求;有的地方对其违法行为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有的是对其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案件查处不能一移了之。严惩弄虚作假,不能单打独斗,需要各部门凝聚合力,衔接联动,联合惩戒。在相关案件中处理结果中常常是这样的表述:某地生态环境部门已将该机构问题线索移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依法取消检验资格;该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已受理立案并开展侦查工作;涉及治安刑事的,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办,涉案嫌疑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既然作为典型案例,应该有一个完整的、全过程的查处结果。

第四,重点案件不能以处代罚或以罚代刑。如,某公司一年之内屡查屡犯、不知悔改,曾被多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9次之后才会同相关部门会商启动“两法”衔接机制。这些案例中审查起诉的罪名也不尽相同,有的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有的是污染环境罪,还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环境监管渎职失职罪等。此外,在实施单位和个人“双罚”时,有的案件仅对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处以罚款,并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社会诚信联合惩戒案例少。在这些案例中,仅有对环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等处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分别予以失信记分,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黑名单”,但对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的案件不多。

最后,缺少公益诉讼的案例。如深圳市某公司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帮助尾气不合格的车辆规避汽车尾气年度检测,使得原本尾气超标的车辆得以蒙混过关继续上路,其行为存在着严重的违法性,对大气污染防控工作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影响。2019年6月,该案一审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大气污染环境修复费用35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这有利于进一步厘清大气污染责任,扩展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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