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文明实践】户外广告不能再“任性”!这些设置要求要了解→

政务   2024-11-12 18:05   广西  

户外广告是城市容貌的“颜面”

《防城港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已于201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啦!

“城市是我家,管理靠大家”

户外广告不能“任性”!

其设置都有相关要求

一起来学习该条例的重点条文吧!


防城港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禁止有下列情形:

(一)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二)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规划禁止的区域、位置设置的;

(三)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音设施、道路及桥梁防撞设施与隔音设施设置的:

 (四)影响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逃生通道使用的;

(五)直接利用危房、山体作为载体设置的;

(六)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或者危及建构筑物本身、相邻建(构)筑物的安全的;

(七)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或者产生的噪声污染、光污染等超过国家标准,妨碍居民正常生活的;

(八)利用行道树、道路绿化分隔带或者损毁公共绿地的;

(九)跨越城市道路,或者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设置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建(构)筑物、设施、场地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审批许可。通过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等载体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须符合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未纳入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区域的,须征得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城市管理监督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监督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消防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监督部门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是展现城市形象的重要“名片”

有时也事关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大家如果看到“任性的”户外广告

也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哦




来源:东兴市融媒体中心 综合

编辑:苏世钰

初审:黄诗林
复审:陆春霞、韦 勇
监制:何秋珊
出品:东兴市融媒体中心
转载请注明来源“广西东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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