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是城市容貌的“颜面”
《防城港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已于201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啦!
“城市是我家,管理靠大家”
户外广告不能“任性”!
其设置都有相关要求
一起来学习该条例的重点条文吧!
防城港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禁止有下列情形:
(一)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二)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规划禁止的区域、位置设置的;
(三)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音设施、道路及桥梁防撞设施与隔音设施设置的:
(四)影响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逃生通道使用的;
(五)直接利用危房、山体作为载体设置的;
(六)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或者危及建构筑物本身、相邻建(构)筑物的安全的;
(七)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或者产生的噪声污染、光污染等超过国家标准,妨碍居民正常生活的;
(八)利用行道树、道路绿化分隔带或者损毁公共绿地的;
(九)跨越城市道路,或者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设置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建(构)筑物、设施、场地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审批许可。通过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等载体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须符合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未纳入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区域的,须征得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城市管理监督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监督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消防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监督部门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是展现城市形象的重要“名片”
有时也事关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大家如果看到“任性的”户外广告
也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哦
来源:东兴市融媒体中心 综合
编辑:苏世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