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16时许
桑珠孜区公安局
仁布路客运站便民警务站联合巡逻组
掌握到网逃人员饶某
在辖区活动线索后
漫漫逃亡路 终有落网时
桑珠孜公安在此告诫所有在逃人员
迷途知返,投案自首
争取宽大处理才是唯一出路
同时
对隐瞒、包庇、窝藏在逃人员
为在逃人员逃避提供便利条件的
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