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逃饶某、方某,在桑珠孜落网!

政务   2024-11-04 19:51   西藏  

夏季行动开展以来
桑珠孜公安
始终保持追逃工作
高压态势
多渠道深挖拓宽网逃线索
不断加大追逃力度
近日
成功抓获2名网上逃犯
让网逃无处遁形
01

10月28日16时许

桑珠孜区公安局

仁布路客运站便民警务站联合巡逻组

掌握到网逃人员

在辖区活动线索后

立即展开行动
通过精密部署、精准研判
成功将抓获
教武场派出所进一步核查
饶某因涉嫌电信网络诈骗
被外省公安机关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目前
已移交相关办案单位

02
10月28日15时许
桑珠孜区公安局联卓检查站
执勤民警在对过往车辆依次核查时
发现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乘客
为网上在逃人员
民警立即对嫌疑人方某
实施抓捕、控制

甲措雄乡派出所进一步核查
陈某因涉嫌诈骗罪
被外省公安机关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目前
已移交相关办案单位


漫漫逃亡路 终有落网时

桑珠孜公安在此告诫所有在逃人员

迷途知返,投案自首

争取宽大处理才是唯一出路

同时

对隐瞒、包庇、窝藏在逃人员

为在逃人员逃避提供便利条件的

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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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边         巴
责      鸥 珠 多 吉
编      校:董   昌   伟
来      源:联卓检查站,甲措、教武场派出所,24、25、28号警务站

平安桑珠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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