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路边停车,赔了17万元!

民生   2024-07-31 20:10   中国  

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出现
给大家带来便利的同时
也存在违规占道
影响道路通行等乱象

随意停放共享电动自行车

给人造成“不便”

一不小心就可能撞上


近日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告小珍(化名)

随意停放共享电动自行车

导致小建(化名)碰撞后摔倒受重伤

被判赔偿17万余元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9日,在赣州市章贡区,未成年小珍(已满16周岁)驾驶涉事共享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因车辆超出服务区域外被断电无法使用,便将该车停在行车道内,在未支付骑行费用和因车辆驶出服务区产生的调度费情况下,小珍放任该车辆可能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当即离开现场。

不久,15岁的小建驾驶一辆临牌超标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电子科技公司门前时,不慎撞上一辆停放在非机动车道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受重伤。后经诊断,小建左侧颞叶创伤性死亡、颅骨骨折、右侧偏瘫等。因伤情严重,小建住院105天,花费医疗费34万余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建未满16周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且对道路交通动态注意不够致使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小珍存在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随后,小建及其家属将小珍及案涉共享电动自行车租赁公司诉至法院。2022年6月,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建构成七级伤残,与此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关系。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查明,小建在此次事故中的各项损失合计70万余元。



法院审理




该院经审理认为,小珍在车辆断电离开现场时未支付骑行费和调度费,直至事故发生7个月后才向案涉共享电动自行车租赁公司支付该笔费用,导致该公司未能在小珍结束使用至事故发生的4个小时内掌握案涉车辆使用异常的情况,进而履行管理义务、及时调度车辆、避免之后的事故发生,故案涉共享电动自行车租赁公司不存在过错。据此,该院判定被告小珍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小建17万余元。原告小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24年3月1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新法治报


全面解除通告

五河县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五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五河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公告

蚌埠一书记、局长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安徽这个“内鬼”被抓!

五河处理30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5人

五河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公告

我们致力于传播正能量,致敬原创,如侵权,请联系,即删除!

商务合作、新鲜事曝料!微信/手机18621798222(长按可复制)


五河人人
关注五河人了解五河事,定期推送五河县城吃喝玩乐攻略,分享娱乐内容,让您不出五河知五河,不出五河知天下。同城交友,线下聚会,扩展自己的朋友圈。一键关注,轻松拥有。给您一个新的娱乐互动平台,让你领略不一样的生活感受。大事小事新鲜事尽在“五河人”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