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落户:
【政策依据】
二、收养落户:
【政策依据】
2.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三、恢复户口登记
【政策依据】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四、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
【政策依据】
五、滞站3个月以上流浪乞讨人员落户:
1.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和集体户口簿;
六、户口注销
【政策依据】
2.死亡证明材料(含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或司法部门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火化证明、国外死亡证明及翻译件等);
3.派出所书面调查材料(限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死亡注销)。
2.定居住在国的有关证件、证明以及相应翻译件;
3.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限经出入境部门批准出国境定居的)。
七、重复(虚假)户口注销
【政策依据】
八、户口迁入
【政策依据】
2.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3.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限落户租赁房屋);
4.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九、户口迁出
【政策依据】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所需材料】
(一)大中专学生招生:
1.录取通知书;2.居民户口簿。
(二)大中专学生毕业:1.毕业证;2.就业报到证;3.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三)大中专学生转退学、开除学籍:
1.学校批准转退学、开除学籍文件;2.集体户口登记卡。
【审批权限】
派出所户籍室。
【办理程序及时限】
申请人向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民警填写打印《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经申请人核查无误并签字,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当场办结。
十、变更更正姓名
【政策依据】
十一、更正出生日期
【政策依据】
2.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3.地市级或中央单位驻地市级机关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更正出生日期公函。
2.出生医学证明或原始户籍档案记载出生日期的最早原始材料;
十二、变更更正民族
【政策依据】
2.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确认意见书(限变更民族);
3.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限更正民族)。
十三、变更更正性别
【政策依据】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