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略一周答疑】进出口税务问题

职场   2024-10-14 17:49   上海  


主题

进出口税务问题

问题 1

如果报关单中含运保费如何做会计分录?


我们公司最近有一笔出口业务,货代帮我们按照CIF价报关,报关单中包含了运保费,请问运保费可以包括在货值里一起确认收入吗?

铂略答

在处理CIF报关运费的会计核算时,一般可以选择以下3种方法:


方法一:运保费作为费用直接计入成本


确认收入:


借: 应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支付运保费:


借: 其他应付款(运保费)

贷: 银行存款


优点:操作简单,不需要考虑FOB价和汇率变动的问题。


缺点:主营业务收入的FOB价可能不是非常精确。


方法二:以FOB价确认主营业务收入,运保费挂在往来:


账务处理


(1)开具出口发票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FOB价) 

        其他应付款(运保费) 


(2)收到货代发票:


 借:其他应付款(运保费) 

        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优点:解决了汇率差的问题,确保账面一致。


缺点:可能需要与货运公司协商,确保按照要求开具发票。


方法三:以CIF价确认主营业务收入,运保费计入销售费用:


账务处理


①以CIF价开具出口发票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CIF价) 


②收到货代发票:

借:销售费用—代理费   

贷:银行存款 


优点:FOB收入准确,财务上更清晰。


缺点:相对方法一,操作稍微复杂一些。


【注】


1.部分地区税局对按FOB还是CIF价确认收入有明确要求,以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切忌既冲收入又做费用。


2.方法一或方法二,区别在于主营业务收入的FOB价的准确性。


3.方法三,可以解决汇率差的问题,但可能需要与货运公司协商。

问题 2

外贸型企业向境外销售货物且不负责境内报关的话还可以享受出口退税吗?


我们公司向境外企业销售模具,模具是由我公司自境内直接采购的,然后由境外的企业到工厂自提,后续的出口报关手续都由境外的企业委托境内的代理公司办理,这种情况下我们公司还能享受出口退税吗?我们公司不从事生产业务。

铂略答

你公司向境外企业销售模具,模具是由你公司自境内直接采购的,然后由境外的企业到工厂自提,后续的出口报关手续都由境外的企业委托境内的代理公司办理。这种情况下,按照代理出口的模式办理退税。委托方取得受托方(代理公司)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办理退税,退税款一般给委托方。如果你公司不是委托方,则不取得退税款。


1.代理出口的操作模式为:委托方与代理公司签订代理出口合同,代理公司充当委托方和国外客商的出口代理商并收取代理费。


1)出口商品价格及合同条款由委托方制定,出口盈亏、履约责任均由委托方承担;


2)出口手续由受托方(代理公司)办理;


3)代理公司收取外汇后支付给委托方;


4)委托方取得受托方(代理公司)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办理退税。


2.代理出口的退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规定: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1)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按免抵退办法。


2)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按退免税办法。


3.代理出口报关单填报要点


代理出口报关单上的收发货人为受托方,生产销售单位为委托方。


1)收发货人: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编码。编码可填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原则就是谁的名义报关就填谁。


2)生产销售单位:出口货物的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生产单位通常是工厂,销售单位通常是外贸公司或进出口公司。自营出口的填出口企业,与收发货人一致;代理出口的填委托方。可选填18为统一信用代码或10为海关注册编码或9为组织机构代码。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生产销售单位应与《手册》的“加工企业”一致。

问题 3

进口酒退货


老师,您好,想咨询下,就是我们有一笔酒商付款 ,因为卖不出去,酒商愿意折价回收,这样的话我们退货按70% 的货物价值退货,但是根据海关的规定出口备案清单还是需要按照原价出去的,那么库存成本的差额部分的30% 还有关税消费税等的差额我们是否要做营业外支出部分,不能税前列支 ?就是既要交增值税还要交所得税?

铂略答

符合条件进口退运货物,可以申请退税。


1.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本监管方式代码“4561”,简称“退运货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该项增值税不予退还,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短少的情形,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3.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满足条件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2023年2月1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四、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问题 4

出口其他进出口免费的质保件如何处理?


老师你好,我司出口设备,合同中会写明提供后续质保耗材费用,在机器出口之后一年内,免费提供零配件,这些配件在出口时我们按照其他进出口免费申报的,而且在取得报关单时,直接按照视同内销缴纳了增值税。现在税务查帐,说我们企业所得税和开票金额有差异,认为我们这些免费配件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是我们账做错了吗?

铂略答

直接按照视同内销缴纳了增值税的耗材,其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视为捐赠,则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应税所得。  如果是“买一赠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则所得税不视同销售。因此需要结合具体合同条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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