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及下属句容华阳北路营业部工作人员存在违规销售金融产品的情形,反映出你分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六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1月12日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王吉祥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王吉祥:
经查,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及下属句容华阳北路营业部工作人员存在违规销售金融产品的情形。你作为时任镇江分公司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1月12日
来源:江苏证监局网站
编辑: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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