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的职工,注意了!

教育   2024-11-19 16:00   黑龙江  

作为车主,明知他人饮酒
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
车主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来看今日案例


案情简介



法院查明,2023年10月,宋某和陈某相约庆祝,酒过三巡,便张罗着一起乘车回家。陈某在明知宋某与其共同饮酒的情况下,同意宋某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并搭乘该车坐在副驾驶位。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宋某酒后意识模糊、操作不当,撞到停放在路边的一台白色轿车。

白色轿车车主报警后,在公安机关询问阶段,陈某欲自己承担全部责任,但其他在案证人证言皆指明是宋某开的车。后经公安机关向陈某释明,如果不如实陈述将构成包庇罪,随后,陈某才如实供述,承认是宋某开的车。

经鉴定,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45mg/l00mL,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9mg/100mL。随后,检察机关以宋某和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诉至东丰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作为机动车管理和直接使用者,明知宋某酒后不宜驾驶机动车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予宋某驾驶,并搭乘该车未予阻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系共同犯罪,鉴于宋某、陈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陈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出借车辆时务必尽到审查义务,明知他人醉酒仍允许其驾驶机动车,酿成事故须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知道其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及该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社会的后果,并希望或放任该后果的发生。因此,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明知他人饮酒后,仍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放任醉驾,若他人构成危险驾驶罪,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则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陈某继续坚持讲朋友“义气”,替宋某遮掩喝酒驾车的事实,意图帮助其逃避醉驾惩罚,还将构成包庇罪,承担包庇罪与危险驾驶罪二罪数罪并罚的刑事责任,还好陈某及时悬崖勒马,否则悔之晚矣。

而除了上述情形,还有另外两种行为也涉嫌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来源:哈铁家园


哈尔滨工务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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