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民刘女士遇到一件糟心事,她的车辆停放在万宁某小区停车位上,被椰子砸到,导致挡风玻璃破碎。事情发生后,刘女士找到该小区物业公司协商赔偿问题,物业公司表示之前也有业主遇到类似问题都没赔偿,不能开先例,拒绝赔偿。
遭到拒绝后,刘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将该物业公司起诉到万宁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5078元。法院经审理,刘女士的车辆维修费已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损失已经得到填平,无权再主张损害赔偿,驳回刘女士诉讼请求。
案情经过
车子停在小区被椰子掉落砸坏挡风玻璃
2023年12月6日,刘女士将爱车停放在万宁兴隆某小区的停车位上,下午开车出门时发现车子挡风玻璃破裂毁损,仔细查看发现是被停车位旁的椰子树上掉落的椰子砸中。
当天,刘女士就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理赔。第二天,刘女士驾驶受损车辆前往汽车服务公司进行维修,更换挡风玻璃等相关配件,共计花费4882元。该笔维修费4882元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
刘女士称,事故当日,她找到该小区物业公司协商相关赔偿事宜,但物业公司推诿责任,拒绝赔偿。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之前也曾有小区业主有过相关经历,但没有赔偿先例,让她自认倒霉。
因与物业公司协商无果,刘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导致其车辆受损,应对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权益,刘女士起诉至万宁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车辆修理费共计5078元。
万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该小区停车不收取费用,刘女士停车在该小区也没有交纳相关费用。发生案涉事故后,刘女士未向公安机关报警。
法院另查明,该物业公司为美化小区环境种植了椰子树,并在椰子树附近的停车位周围立有警示牌载明:“请您谨慎泊车,上有树枝果实等掉落,发生事故后果自负”。
法院判决
车主损失已经得到填平,无权再主张损害赔偿
万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小区椰子树的管理人有必要定期对林木进行修剪、管理,摘除树上果实,避免果实坠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结合刘女士提供的车辆受损的照片、视频中所体现的发生事故的场景,与案涉小区构造、环境一致,可以相互佐证刘女士车辆受损系发生在物业公司管理的案涉小区,能够证实刘女士案涉车辆受损系小区椰子树的果实掉落砸到。而林木致害的归责原则系过错推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责任,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该案中,物业公司提供了在小区椰子树附近的停车位周围立有警示牌的照片,证明已经尽到提醒告知避险义务,对椰子树果汁坠落不存在过错,但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除了提醒业主注意之外,还应对椰子树尽到合理充分的管理和养护义务,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对椰果坠落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其对刘女士因车辆损坏产生的合理损失具有一定的过错,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再者,刘女士因车辆被椰果坠落遭受损失,产生相应的维修费用4882元,该项费用属于刘女士的合理损失。物业公司虽应对刘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责任,但刘女士自认其所主张的车辆维修费4882元已经获得保险赔付。故刘女士的损失已经得以填补,对于刘女士要求物业公司向其支付车辆维修费4882元的诉请,法院无法予以支持。
最终,万宁法院判决,刘女士损失已经得到填平,无权再主张损害赔偿,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椰子树管理人如未尽到相应义务导致椰子砸伤人应担责
椰子掉落砸伤人或砸坏物品,谁应该担责?对此,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亚男表示,首先应当确定椰子树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是谁。其次,需要确定椰子树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是否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或管理义务,即是否具有过错。如果其未尽到相应义务导致椰子掉了砸伤人或物,那么应当由椰子树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担责。如果该椰子树系无主物,或所有人、管理人已经尽到相应注意义务,人或物被砸到属于意外事件,则无须担责。
轿车停在小区停车场被砸坏,能否要求物业公司赔?胡亚男介绍说,能否要求物业公司赔偿,需要结合车辆损坏原因以及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自身管理义务,即是否有过错来确定。该案系因林木导致财产损失,林木致害的归责原则系过错推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除了提醒业主注意之外,还应对椰子树尽到合理充分的管理和养护义务,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对椰果坠落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其对刘女士因车辆损坏产生的合理损失具有一定的过错,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来源:法治时报
作者:陈敏
审校:方艳
编辑:王北
审核:敖坤 吴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