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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共同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旨在从源头上打击网络暴力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环境。
该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将网络暴力信息定义为“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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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网络暴力新规有哪些亮点呢?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些案例为大家解读。
案例一:照片被盗用。王女士是一名模特,发现某网络平台上的丰胸美体虚假广告使用了自己的照片和视频。于是,王女士将平台方告上法庭。随后,平台方提供了发布相关广告的账号注册信息和手机号码,并认为已经尽到了审核和披露义务,并不需要承担责任。经调查,该手机号码并未实际激活,不具备接打电话、收发短信的功能。由于平台方无法提交信息发布者的真实有效信息,法院认定,平台方未能完成真实的网络用户发布的举证责任,应该承担发布者责任,判令其向王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新规亮点一:平台方禁止为非实名制用户提供任何服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对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专家认为,网络具有虚拟性,很多人身披“马甲”,任意发布不实信息,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平台方必须担负起审核用户实名的责任,防止匿名机制带来的“恶语伤人无代价”,以及由此引发的道德缺失、责任弱化和网络暴力行为。
案例二:恶意炒作引流。网络大V张女士通过微博账号搬运、转载一篇关于某公众人物王先生学术造假、个人情感生活等内容的文章,引发高度关注并登上微博热搜。王先生提出,张女士未经核实发布虚假信息,对自己名誉及声誉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要求法院判令张女士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王先生作为公众人物,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和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方面,负有容忍义务,但微博内容的真实性缺乏客观依据,超出合理舆论监督范围。因此,法院判决张女士通过微博账号公开道歉,同时支付王先生精神损害赔偿金。
新规亮点二:加强传播审核,严禁营销炒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营销炒作行为,不得通过批量注册或者操纵用户账号等形式组织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此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片面报道等方式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
专家认为,部分网络自媒体、营销号、网络大V往往为了吸引关注度和流量,制造猎奇信息、挑起网民情绪或跟风炒作热点事件,诱导粉丝不理智行为,引发众多跟帖评论进而引发网络暴力。
案例三:传播“不雅视频” 。学生张某在朋友圈打出“广告”,声称自己拥有一段貌似同学黄某的“不雅视频”以及相关笔记、群聊记录。渐渐地,这段视频在同学中间传播开来。愤怒的黄某把张某诉至法院,状告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张某委屈地说,视频和“笔记”并不是自己所为,也是别的同学发给他的。
法院认为,张某转发的信息中影射“不雅视频”中人物是黄某,且其转发的笔记中使用贬损性言论形容黄某。考虑到网络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张某的行为极易造成负面信息在学生群体中扩散,对黄某产生负面影响并造成黄某在特定环境中的社会评价降低。最终,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对黄某名誉权侵权,判令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黄某精神损失及合理支出。
新规亮点三: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暴信息投诉。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发现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用户合法权益的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提供相应保护救助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行使通知删除网络暴力信息权利的功能、渠道,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专家认为,在倡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的同时,也需高度重视转载者对于信息真实性的核实责任。即便转发者并非是内容的原创者,也应承担起必要的审核义务。面对包含人身攻击、侮辱性内容,或明显不合逻辑、事实错误的信息时,转发者务必保持审慎态度,避免轻信谣言,防止错误信息进一步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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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喜马拉雅安徽
主办单位 | 芜湖市委网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