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自治区、市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关于打击偷挖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部署,切实整顿规范伊金霍洛旗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坚决遏制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进一步巩固伊金霍洛旗矿业秩序平稳向好态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破坏矿产资源。
(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对非法采矿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2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非法开采者提供电力、民爆物品、工具设备、存储场地以及“探、采、挖、洗、选、运”等便利,否则将依法从严查处并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查封、扣押非法开采设备。
(五)对参与、包庇非法开采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党员领导干部,将移交旗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无证开采、无证勘查、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擅自改变开采方式采矿;未按照批准矿种或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私挖盗采砂石、粘土、煤炭等矿产资源;擅自启封已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等区域盗采矿产资源;以工程建设名义或利用工厂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沙霸”“矿霸”等自然资源领域涉黑涉恶行为。
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对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人信息将严格保密。
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举报电话:0477—8683471
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举报电话:0477—8969055
特此通告。
来 源丨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伊金霍洛旗公安局
编 辑丨边娜、高亮
审 核丨储珺
终 审丨宋树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