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关于清退死亡人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的通知

时事   2024-10-11 11:43   内蒙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加强医保基金管理,保障参保职工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清退死亡人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通知如下。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参保人发生死亡、出国定居等情况不能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终止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发生死亡、出国定居等情况,应按规定办理终止参保业务。”

请参保单位或法定继承人及时到死亡人参保所属区划的医保经办机构(医保中心)办理相关业务。

一、申请范围

参保人员死亡且医疗保险处于暂停参保状态。

二、申报材料

单位经办人办理需提供参保人员死亡证明、停保申报表及退费申请表。

法定继承人办理需提供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死亡人员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不能提供社保卡的,需提供社保卡账户信息)、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如无法提供死亡人员社保卡或银行卡账户信息,需提供法定继承人相关证明材料及银行卡。

市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咨询电话:

通辽市医保服务中心:0475-8910870、0475-8910836

2024年10月8日‍




来源/通辽医疗保障

编辑/宋雅丽  校对/乌英嘎
一审/马月 二审/于露  
终审/斯琴塔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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