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10部门下发通知!事关社会成人教育培训

时事   2024-12-11 21:47   青海  

12月6日,记者从青海省教育厅获悉,近期,省教育厅联合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0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监督管理的通知》,解决安全管理不到位、虚假宣传承诺、培训质量低下、收费不规范等问题,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严格审批登记,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完成法人登记后,方可开展教育培训服务。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并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或者误导公众的文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不得使用与知名院校、科研机构等容易混淆的名称。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实行属地管理,进一步完善审批登记流程,审批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法人登记证照确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教育培训,不得以教育咨询、科技咨询、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各种咨询名义开展教育培训。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场地设施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工业用房、临时建筑、自建房、违法建筑等作为办学培训场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活动,不得举办各种形式的社会成人教育培训。

收费监管方面,各地各相关单位监督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第三方审计制度,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项目、标准,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规范收费和退费行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照《青海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青海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及办学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要求,建立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资金托管专户,做到“应托管、尽托管”和“消拨同步”,确保学员的资金安全。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与参训学员签订书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约定培训内容、培训标准、培训期限、课程安排、收费项目及金额、退费标准及争议解决办法等事项。

规范招生宣传中,严肃查处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广告违法违规行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在招生广告(简章)中使用简称的,应当同时在显著位置标明经依法批准的规范校名全称和机构属性,并明确招生对象、培训地址、学习形式与时限、收费项目与标准等内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含有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隐瞒或混淆机构性质,不得欺骗、误导学员,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以及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西海全媒体记者/莫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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