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作案8起,陈某盗窃电缆被刑拘!

政务   2024-11-01 18:30   安徽  

10月中旬

临泉公安接到报警称

滑集、老集镇多个村庄

正在使用的电缆被盗

居民生活受到影响

接到报警后

刑侦大队联合派出所

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

展开侦查

很快

一名身穿黑色帽衫

骑两轮电动车的男子

引起了民警的注意

在几起盗窃电缆案件发案时

该男子均出现在

案发现场附近

形迹可疑

民警根据掌握线索分析

很快确定嫌疑人

陈某身份信息

10月29日

民警锁定陈某轨迹后

立马前往将其抓获

追回部分被盗电缆

经查
10月份以来
陈某多次趁着夜间
骑车流窜在滑集、老集镇
使用自带工具盗窃电缆

连续作案8起

目前

陈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

警方提醒

1.盗窃电缆的行为对正常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或损失,且盗窃、破坏电力设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请大家切勿以身试法。
2.废品收购行业的从业人员不要收购来历不明的电缆、金属等物品。如发现有销赃人员,请立即报警。
编       辑 |  饶海容 
审       核 |  陈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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