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法定劳动年龄段的下列人员纳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范围:(一)自谋(自由)职业者、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包括国有、集体单位的失业人员,到大、中专学校就读的职工,外出从事 劳务、留学、进修的职工等);(三)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且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 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四)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五)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八)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 农民工等其他从业人员。1.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9%的比例缴费,同时按每人每月8元的缴费标准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按规定及时缴纳并缴足费用的,享受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不含生育津贴待遇)。2.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暂时按照“个人申报、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采取每年集中缴纳一次费用,一次缴纳全年费用。缴费人在网上服务平台申报核定缴费数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核定缴费数据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按照所核定的费款属期和金额,通过税务部门指定的缴费渠道进行缴费。存在退休、中断补缴、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特殊 原因的缴费人,需先由医疗保障部门指定服务机构进行缴费核定。2024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全年一次性缴费5715.24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5203元/月,缴费比例为9%,每月缴费金额为468.27元;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标准为每月8元。
2024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期原则上为2023年11月起至2023年12月30日,如遇特殊情况,经医保和税务部门协商后确定。
(三)中断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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