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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杨力,住四川省南部县流马镇亮娅子村8组。
申请执行人林尚建与被执行人杨力合同纠纷一案,经芒康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执行人杨力应向申请执行人林尚建支付欠款141,121元,因被执行人杨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尚建向芒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芒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有141,121元未履行还款义务且长期失联。芒康县人民法院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失信行为推送至昌都市融媒体进行曝光。
失信被执行人郑美成,住湖南省邵东县九龙岭镇华家山村6组5号。
申请执行人尼玛与被执行人郑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芒康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执行人郑美成应向申请执行人尼玛支付欠款90,200元,因被执行人郑美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尼玛向芒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芒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美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美成未履行还款义务且长期失联。芒康县人民法院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失信行为推送至昌都市融媒体进行曝光。
失信被执行人杨志全,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金墩乡和邑村民委员 会迎邑村 329 号
申请执行人斯朗次仁与被执行人杨志全民间借贷纠纠纷一案,经芒康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执行人杨志全应向申请执行人斯朗次仁支付欠款共计550000元,因被执行人杨志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斯朗次仁向芒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芒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志全未履行还款义务且长期失联。本案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全部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芒康县人民法院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失信行为推送至昌都市融媒体进行曝光。
失信被执行人朱森,住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芒康县达然街 1 号
申请执行人仇其魁、王正兵、侯国强、黄应桉、侯付良、孙守强、黄应伟与被执行人朱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芒康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执行人朱森应向申请执行人仇其魁、王正兵、侯国强、黄应桉、侯付良、孙守强、黄应伟支付欠款共计31150元,因被执行人朱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仇其魁、王正兵、侯国强、黄应桉、侯付良、孙守强、黄应伟向芒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芒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森未履行还款义务且长期失联。本案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全部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芒康县人民法院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失信行为推送至昌都市融媒体进行曝光。
失信被执行人张磊,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陶瓷结 9 号 337 室
申请执行人杨涧与被执行人张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芒康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执行人张磊应向申请执行人杨涧欠款共计180000元,因被执行人张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涧向芒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芒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磊未履行还款义务且长期失联。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芒康县人民法院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失信行为推送至昌都市融媒体进行曝光。
失信被执行人曾祥飞,住四川省邛崃市前进镇马桥村 7 组。
申请执行人芒康精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祥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芒康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执行人曾祥飞应向申请执行人芒康精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85000元,因被执行人曾祥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芒康精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芒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芒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曾祥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有285000元未履行还款义务且长期失联。芒康县人民法院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失信行为推送至昌都市融媒体进行曝光。
失信被执行人泽仁,住四川省理塘县藏坝乡信乃村。
申请执行人白玛丁真与被执行人泽仁借款纠纷一案,经芒康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执行人泽仁应向申请执行人白玛丁真支付欠款38572元,因被执行人泽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玛丁真向芒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芒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泽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有38572元未履行还款义务且长期失联。芒康县人民法院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失信行为推送至昌都市融媒体进行曝光。
失信被执行人杨银芬,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银桥镇五里桥委会六社 70 号。
申请执行人李龙平与被执行人杨银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芒康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执行人杨银芬应向申请执行人李龙平支付欠款25804元,因被执行人杨银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龙平向芒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芒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银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有25804元未履行还款义务且长期失联。芒康县人民法院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失信行为推送至昌都市融媒体进行曝光。
来源:芒康县人民法院
审核:邓增四郎
责编:张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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