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城普法】借助公园长椅晨练摔成十级伤残,向公园管理方索赔18万余元,法院判了!

文摘   2024-11-14 19:34   黑龙江  

当“摇摇欲坠”的公园长椅

遇上晨练的她

椅翻人倒后

谁来为此买单?


座椅不够牢固

使用亦不得当


  2024年2月13日,一大早,75岁的王老太照常晨练,在家附近的公园散步遛弯儿。她拽着公园座椅抻拉身体,左右摇摆锻炼。突然,座椅翻倒,王老太随之倒地摔伤。经医院诊断,王老太的腰椎骨折,并在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


  事后,王老太的家属找到公园管理方即某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协商赔偿问题。


  家属认为,此次事故是由于公园座椅嵌入地面的部分生锈老化失修所致,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对公园基础设施未及时修理维护,也未设立安全警示标识或提示,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王老太将公园设施养护公司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


  公园设施养护公司辩称,公园的椅子是方便游客乘坐的,而不是用于锻炼的。王老太是由于拽倒椅子受伤,公园管理方没有赔偿义务,不同意王老太的诉讼请求。


  在诉讼中,王老太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王老太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双方均有过错,

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公园管理方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涉案公园是免费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场所,为游客提供安全的休闲娱乐环境是公园的主要公共服务内容。根据在案证据,公园座椅确实存在老化失修的情况,公园设施养护公司未及时维修养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


  公园内的长椅是供游客坐下休息时使用的,而非健身器材,在用力拉拽时,本身就存在一定危险性。王老太作为老年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应当预见到不当使用公园座椅借力锻炼可能发生的危险,但没有予以防范,这也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


  最终,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和王老太分别承担60%和40%的责任。公园设施养护公司赔偿王老太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判决后,王老太和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公园管理方须尽责,

游客游玩要谨慎


  公园是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服务场所,属于公共场所的范畴。公园管理方应当对入园游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公园管理方的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范围,应以其管理义务和控制能力为限。比如,公园是否提供了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是否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维护,是否对潜在危险进行提示、说明、劝告等。


  本案中,公园座椅因年久失修,存在生锈、松动等问题,公园管理方未及时检修,也没有对座椅的安全问题进行必要的警示和说明。公园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对游客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就游客而言,无论在何处游玩,个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园的公共设施都有专门用途,不是任何设施都可以用作健身器材。若游客不当使用公共设施,使自己陷入危险境地,要对自我损害后果“买单”。


来源:山城普法
编辑:郭晓玉
责编:孙   哲
审核:王   飞


                         


更多精彩内容 点击关注我们~

点个“在看”好不好~~~





碾子山微宣传
关注山城时效新闻,展现山城文明风貌,提供理论学习资讯,深刻触摸山城人文,欢迎关注碾子山微宣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