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谷法院六峰法庭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丈夫)与刘某(妻子)于多年以前登记结婚,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发现张某与婚外第三人颉某存在婚外情关系,且张某多次对颉某进行转账赠与,金额共计五万余元。刘某认为,张某未经自己同意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颉某的行为侵犯了自身权利,故诉至甘谷法院,要求颉某返还上述赠与款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丈夫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颉某,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侵害了刘某的财产权利;同时,丈夫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颉某进行不正当交往,存在婚外恋情关系,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基于这种非法关系赠与颉某财物,应当认定为无效。赠与行为无效后,因赠与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最终,甘谷法院六峰法庭判令颉某向刘某返还赠款五万余元。
法官寄语
在婚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有配偶者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婚外第三者构成不当得利,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该夫妻共有财产。
或许大家会有另一个疑问,既然财产是共有的,即张某亦有所有权,那颉某可否主张只返还刘某所有的那一半呢?
答案是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而不属于按份共有,不存在份额一说。在没有离婚分割财产之前,若夫妻间没有对财产份额进行约定,所有财产都同时属于双方,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张某赠与颉某的每一分钱,刘某都有权追回,而不仅仅是二分之一的财产份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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