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维修养护制度(参考条文)
一、维修养护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经常养护,随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及时消除各主要建筑物及设施表面的缺陷和局部工程问题,并定期检查,保证工程完整、设备完好。
2、具体维修养护可由相关专业化物业公司负责实施,参与维修养护的各单位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3、维修养护内容根据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和问题确定,维修养护时间根据维修养护计划执行,一般安排在非汛期。汛前不能完成的,应采取临时安全度汛措施。
4、在维修养护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合同要求的项目,应通知承包单位釆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建议。
5、维修养护人员必须熟悉工程的结构特点,了解历年维修养护的内容,以便分析和判断工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并根据汛后检查结果,做好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及时编制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上报。
二、维修养护现场管理制度
1、材料、工具等物品分类码放整齐。检修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必须整理成堆,及时清运,做到工完料清。
2、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相关机具设备。上岗前必须检查好一切安全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3、工地所有临时用电须持证上岗,特殊工种需持证上岗,且特殊作业佩戴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4、维修养护现场应注意安全,高空作业须系好安全带。使用砂轮机时及其他小型电动工具,应注意用电安全。
5、大中型施工机械(吊装运输碾压等)指派专职人员指挥。
6、检修现场需挂贴安全标识及警示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