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机动车灭失未收回牌、证作废通告

政务   2024-11-10 08:02   内蒙古  
以下46辆机动车在办理灭失业务时,未收回原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现通告作废。具体通告如下:


交警提示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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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交警

编辑:贾泓婫

审核:苏振宏

终审:王智强

来源:交管支队车辆管理所

乌海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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