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的赵某,一个看似普通的私家车主,却因一场网约车事故,卷入了与保险公司的理赔纠纷。9万元的保险金,如同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横亘在他与保险公司之间。双方各执一词,究竟谁是谁非?让我们一同揭开这起案件的神秘面纱。
一、案情回顾
赵某,一个热爱生活的嘉兴人,为了方便日常出行,于2022年5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机动车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9.09万元,车辆使用性质明确标注为家庭自用。合同白纸黑字,双方签字确认,看似一切就绪。
然而,生活总是充满变数。同年11月,赵某突发奇想,注册成为了一名网约车司机,利用业余时间接单赚点外快。日子一天天过去,赵某接单次数日益增多,却从未想过要告知保险公司这一变化。
去年7月的一天,赵某像往常一样,驾驶着私家车接单。不料,在行驶过程中,一场突如其来的碰撞事故打破了平静。赵某与另一车辆相撞,导致自己和乘客受伤,车辆受损严重。事故发生后,赵某第一时间联系了保险公司,希望能获得理赔。
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却如同一盆冷水,彻底浇灭了他的希望。保险公司认为,赵某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将私家车用于营运,且未通知保险公司,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该事故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赵某感到无法接受。他认为自己只是偶尔接单,并未全职从事网约车运营,且事故发生时并未处于营运状态。于是,他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二、法律分析
在这场纠纷中,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赵某是否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免责事项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赵某以家庭自用的非营运机动车投保,却在投保后持续在网约车平台接单,且未告知保险公司。这一行为显然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使得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赵某在事故发生时也在接单,这更加印证了其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事实。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对“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这一责任免除部分进行了加粗加黑处理,尽到了提示义务。同时,赵某通过电子方式投保,并在投保单和免责事项说明书上电子签名确认。这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已就免责事项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免责条款生效。
因此,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未履行通知义务,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上诉,嘉兴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案件点评
“法律不是儿戏,规则必须遵守!”赵某的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享受网约车带来的便利和收益的同时,车主们也应时刻牢记自己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一旦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而未通知保险公司,就可能面临拒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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