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主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200904-1)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各自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与黑河市孙吴县人民法院对各自受理的起诉均有管辖权。在两地法院发生管辖争议的情况下,先立“诉前调”字号的法院可以视同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民辖45号
审 判 长 李盛烨
审 判 员 贾亚奇
审 判 员 张寒松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斌斌
书 记 员 邢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