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涉及面广、周期长、程序复杂。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广大移民的切身利益。制定《实施工作规程》可以进一步维护移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移民福祉,确保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长治久安。
制定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及培训宣传
签订移民补偿安置协议及兑付补偿补助费用
采取集中安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移民安置区新建居民点。集中居民点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移交使用。农村居民点移民住房,应由移民自主建造,在征得移民同意后,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代建。 采取分散安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移民分散插迁到移民安置区已有居民点,其住房由移民自主建造或自行购置。 采取自谋出路安置的,一般应在本县范围内有其他自有住房,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等实际情况确定。对自谋出路安置的移民,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搬迁安置相关费用兑付给移民个人,由其自行解决搬迁后的生活出路。 采取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兑付给移民个人,并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付给接收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其负责安排移民迁入后的生产生活。
采取农业安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通过土地调剂、土地开发整理等措施,筹措生产安置用地,及时分配、落实给移民。 采取养老保险安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移民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参保,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采取自谋职业安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生产安置相关费用兑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和移民个人。 采取一次性补偿安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生产安置相关费用兑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和移民个人。
组织城(集)镇、企业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处理
存在侵害移民合法权益行为的; 验收范围内房屋拆除、专项设施迁建、复建等移民安置任务未完成,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的; 水库库底清理未完成擅自蓄水,对移民安置实施造成不可逆转影响的; 存在发生规模性集体访、重大负面舆情、群体性事件,未予以妥善处理的; 其他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形。
2024-11-18
2024-11-17
2024-11-17
编辑:陈佳
一审:符薇薇
二审:泮永翔
三审:黄元杰
来源:浙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