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云、王仁泽(中国投资咨询)
10月30日至31日,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明确要求在重点领域“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其中把科技金融放在了五篇大文章的首位,要求用金融工具、金融手段来积极推进科技创新、科技发展,中央对于科技金融发展的重视可见一斑。
在科技金融这篇大文章里,快速增长、持续健全的科创金融格外引人注目。科创金融是指通过创新财政科技的投入方式,引导和促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创业投资等各类资本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模式、搭建服务平台、实现科技创新链条与金融资本链条的有机结合,为包括从初创期到成熟期各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的一系列政策和制度的系统性作用。
01
四大工具,破解科创“融资难”
科创金融能系统性解决科创产业“融资难”问题,是科创产业发展的必要支撑和重要助推。科技创新创业期企业兼具科创产业和中小微企业两方面的特点,系统性面临“融资难”问题,例如业务发展不确定性强,难以判断行业赛道和企业业务发展未来走势。此外,他们生产经营时间短,缺乏历史信用记录,难以通过财务指标判断企业经营质量和发展前景;缺乏可抵押资产,有形固定资产规模小,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价值难以判断且无法交易。而科创金融致力于解决科创类企业“融资难”问题,能够提高投研能力、设计合理模式,为科创产业注入金融资源。
科创金融体系中,银行贷款、债券、股权资本市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四大融资工具发挥着各自必要的作用。科创金融体系能够针对科创企业特点,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股、债、贷协同金融解决方案,深度赋能科创型企业,提供“一站式”资金支持,助力科创企业的孵化与成长壮大。
图1:科创金融生态体系
资料来源:上海大学《漕河泾园区科技金融生态圈战略研究》
科创金融体系中,银行业科创贷款能够克服传统信贷评价重担保抵押、重过往业务和财务数据的缺陷,以银行类机构自身设立专营机构及团队、制定特色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能力建设为支撑,创设科技企业技术型信贷评价体系、创新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体系,针对各阶段科创企业的差异化金融服务需求,提供“科创贷”、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科创金融特色产品。
科创企业债券作为债券,相比银行贷款利率更低、限制性条款更少。针对科创型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中小型企业,科创企业债券还会适度优化发行审批、资金用途、信息披露等方面要求,完善科创企业债券融资增信机制,加强债券市场对科创领域的精准支持和资金直达力度。
科创企业上市融资发挥公开股权融资市场优势,起到为科创企业提供足量长期资金、疏通资本退出渠道、完善市场化公开定价机制的作用,同时针对科创企业特点,适度放宽企业规模、盈利能力等财务类上市门槛、压实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信息披露质量的审慎调查,为科创企业提供更快、更宽的上市渠道。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基金”)则能够甄别科创企业价值、投资精选科创企业,同时,风投资本还能有效监督和参与企业管理、整合各方面资源,为科创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和资源嫁接。
以上四类科创金融工具中,股权投资基金对于科创产业的发展尤其具备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能够引领其他科创金融工具发展。这是因为,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和运作模式决定了其投资期限更长、风险偏好更大、投研能力更专业、为被投企业经营赋能更丰富的特征,这些特征与创业期科创企业特点及需求最为匹配。实际操作中,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在“投贷联动”模式中对贷款资金实现风险缓释和补偿,同时为资本市场培育优质的企业候选、实现资本良性循环,对其他金融工具起引领作用。
02
一个核心——政府引导基金
在股权投资基金工具箱中,政府引导基金发挥着特殊的作用。目前,我国较常见的政府引导基金定义源于2015年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即“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核心要义为以财政投入为核心资金来源、以市场化基金运作为手段、以政策导向的投资领域为目标,通过将资金以组建基金的组织方式来发挥财政资金更广泛、更有效的促进作用。政府引导基金围绕促进当地产业导入、企业孵化、科技转化等产业培育目标,以企业股权为主要投向,依据政策指示、受托财政资金而成立。
作为一种特殊的股权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融合了财政投入与市场化运营双方优势。一方面,相比财政补贴等传统财政投入模式,政府引导基金既能发挥财政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投资,又能发挥市场化机构专业能力和运作机制优势,优化投资项目筛选、运营能力,通过财政引导作用,筹集资金,能够为科技创新发展注入更多的资金;另一方面,相比纯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能够为我国科技资本市场提供国内长期资金,避免了资金结构过度依赖美元,以及国内“大厂”战略投资所带来的控股权问题,引导资金更多投向硬科技领域、初创期企业等回报期较长的项目,克服市场失灵。此外,政府引导基金机构还可补充和放大产业政策措施,利用自身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渠道,为大量科技创新企业获取各种地方优惠政策和相关利益。
政府引导基金帮助企业破解融资难题,推动科技产业发展,是地方政府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加快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发挥着“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发展至今,政府引导基金已成为我国科创金融生态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地方政府在促进科创产业招商、孵化、发展的进程中,越发普遍地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并以其作为核心协调各方利益诉求,形成政府、资本、产业、园区四方互动平台,整合多种科创金融和产业政策资源,从基金挖掘优质项目源开始,到基金运行过程中嫁接财政补贴、科技计划、人才计划、企业联盟等当地政策优惠,再到投后管理过程中产生增信与增值效应,与银行贷款、保险担保、债券投资等共享资源、紧密联动、接力资助,最后到项目退出时对企业资本市场上市方案提出建议,打造科创产业发展全链条服务,形成“以基金吸引资源、以基金发展园区、以基金培育产业、以基金壮大企业”的良性发展新格局。
图2:政府引导基金与其他科创金融工具的衔接
资料来源:中国投资咨询整理
03
四项举措,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
综上,政府引导基金在科技型企业融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中长期资本供给、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有着毋庸置疑的特殊作用。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作用,应通过多种手段来完善和加强政府引导基金机制体制,更好地促进科技创新的发展:
1.应加强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力度。我国应在国家科技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的示范引导下,切实规范发展政府引导产业基金,逐步实现政府引导基金的专业化发展,从而拓展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中长期资本供给的资金来源。
2.规范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融资作用。政府投资基金应强化在“募投管退”当中“投”“管”的能力边界,在有力扶持科技企业的同时,不宜过度参与企业管理,应认清自身定位,与科技型企业各股东方和新增融资方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优势,让社会资本更有信心并长期投资于科技型企业。
3.加大政府投入,吸引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多方参与,扩大政府引导基金规模。各级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降低社会资本的投资成本和风险,强化对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的吸引力,同时降低基金准入门槛,吸引和鼓励社保基金、保险资金、证券公司等各类新型金融机构及海外资本流入,共同参与设立政府引导基金,更好地支持科技企业的发展。
4.探索拓展增值服务,助力被投科技企业发展壮大。政府引导基金不仅要投入资本,还应为所投资科技企业提供全方位增值服务,提供组织架构、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帮助所投科技企业进行团队建设、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同时提供融资退出服务,帮助科技型企业募集资本并寻找后续投资。同时,政府还应通过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投入更多关注到企业生命周期的全流程,积极提供小试中试、技术对接、知识产权咨询、商业模式打磨、场景路演等服务,丰富科技服务内容。
本文作者吴云、王仁泽,现就职于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中国投资咨询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