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曝光4起典型案例!

民生   2024-11-13 10:44   贵州  

为督促学校认真履行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强化校园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

今年以来

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

深入推进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加强对校园食堂、食堂承包经营企业

及校外供餐单位的监督检查

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

一、七星关区某学校食堂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3月7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七星关区某学校食堂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用于制作学生食品的部分原料无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资质,台账未如实记录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当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8月29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依旧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辣椒无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资质;米粉票据上仅写有价格及数量,无米粉生产信息;未如实记录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2024年9月,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纳雍县某中学校园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9月5日,纳雍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纳雍县某中学校园超市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26袋“张奇龙”唐僧素牛排(生产日期:2024年2月27日,保质期:180天)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2024年10月,纳雍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威宁自治县某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未按规定进行留样案

2024年9月24日,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威宁自治县某小学食堂开展检查时,发现该食堂两名工作人员无健康证明,9月23日晚餐米饭留样经称重为102.7克,不足125克,但米饭留样盒标签及留样记录上均为126克。


当事人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食堂未按规定进行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10月,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赫章县某学校未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6月14日,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赫章县某学校食堂开展检查时,查看学校“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发现该学校未按规定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日管控”材料记录不全。


当事人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2024年8月,赫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编    辑|郑语欣
责    编|卢香梅
编    审|吴   芳
监    制|孟性荣
总监制|朱光伦
来    源|毕节市场监管
投稿邮箱:bjtvysb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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