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行政法学研究
《行政法学研究》2025年第1期目录及摘要
教育法典
1.教育法典总则的规范功能与要旨
作者: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摘要:教育法典总则在整个法典中起着统领性作用,发挥着价值引领、通用标准、体系补全等规范功能。从教育主体和教育行为两个维度,教育法典的总则应包括基本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管理、教育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内容。对教育法典总则规范的提炼,首先要从宪法中的教育基本规定出发,对现有教育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归纳,同时结合教育法理论和教育治理发展趋势进行适度创设,构建起科学、完备的总则体系,为后期分则的编纂打好基础,提供依据。
关键词:教育法典;总则;教育主体;教育行为
2.教育纠纷解决机制在教育法典中的体系化构建
作者:李红勃(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摘要:发生在学校、教师、学生之间的教育纠纷,具有其特殊性,需要建立对应的纠纷解决机制。教育法典编纂提供了一个重要契机,可以对教育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体系化重构。在排除普通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后,狭义的教育纠纷可以根据专业性、内部性等因素,分为“不可诉纠纷”和“可诉纠纷”。针对不可诉纠纷,可设置“教育申诉—教育仲裁”的二阶段纠纷解决机制,针对可诉性纠纷,可以设置“教育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三阶段纠纷解决机制。教育纠纷解决机制在法典中的呈现,在内容上需要在总则和分则之间形成规范呼应,在表达上应该根据不同情形选择最佳的法条类型。
关键词:教育法典;教育纠纷;教育申诉;教育仲裁
人工智能治理
3.人工智能使用者的立法定位及其三维规制
作者:郑志峰(西南政法大学科技法学研究院教授)
摘要:无论《人工智能法》采取何种主体结构,使用者都始终占据重要位置,其核心是使用行为的判定,同时其与开发者、提供者具有身份转化关系。设置“人工智能使用者权益保护”专章契合人工智能法的立法目标,可以向世界传达中国一以贯之的以人为本的人工智能治理理念,人工智能使用者权益包括知情权、平等权、控制权以及数据权。使用者对于预防和管理人工智能风险具有重要作用,《人工智能法》应当系统明确使用者负担合理使用、风险管理、监督以及信息提供义务,践行人工智能伦理准则的要求。设置“人工智能使用者责任”有助于完善人工智能的治理结构,确保可信人工智能的实现,在行政罚款方面需要综合考虑使用者的性质、类型与规模,同时区分人工智能产品责任与应用责任、不同风险的人工智能、辅助型与替代型人工智能来界定使用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使用者;权益保护;义务内容;责任承担
4.论数字政府中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与规范体系——以人工智能立法为背景
作者:刘绍宇(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百人计划研究员)
摘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及产业的发展和数字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人工智能在数字政府中的应用越来越频繁,程度越来越深,但在提升行政效能和行政质量的同时,也给民主、法治和基本权利保护等公法价值带来极大的冲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将人工智能在法律定位上视为数字时代的行政助手,公共任务民营化的教义学框架便可用于解决上述公法价值的协调问题。一方面,行政助手具有一定独立性和自主性,符合目前人工智能向高阶甚至超级人工智能发展的趋势。另一方面,公共任务尽管交给了作为行政助手的人工智能,但是其不可逃逸出包括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和基本权利保护原则等公法义务的约束,国家仍负有保障其合法有效运行的责任。公共部门人工智能的规范体系尽管与私人部门相比存在相似之处,但是背后的价值理念和推导逻辑截然不同,应在公法原则指引下建构。未来在人工智能立法中,应对公共部门人工智能的应用予以专门规范,突出与私人部门的不同,对透明原则、公平原则和人工干预原则予以明文规定。
关键词:强人工智能;数字政府;公法;行政助手
5.自动化行政裁量的包容性规制
作者:赵龙(山西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我国的自动化行政裁量应用在政策推动下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但存在数据瑕疵、转译偏差、算法黑箱等基础诱因,易产生行政权利与义务被技术性悬置、官僚系统越权与卸责蔓延、机械裁量与个案正义相冲突等负外部效应。若要科学解决这些基础问题及其负外部效应,则需改进既有的发展优位规制模式,构建兼顾创新发展与合理规制的包容性规制框架。在以人为本与权利保障双向融合的技术赋权趋势下,自动化行政裁量的技术创新应注重提升公民参与行政活动的信息能力。技术性正当程序是正当程序的数字化升级与过程论阐释,有助于推动自动化行政裁量应用边界的划定与实质化人工干预机制的构建。
关键词:人工智能;自动化行政裁量;技术性正当程序;包容性规制
争议化解
6.税务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配置的现状及其改进
作者:侯卓(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根据行政诉讼的一般法理,税务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被更多配置给税务机关,大多数案件中,法院能遵循该原理,但也存在错配情形。此外,在偷税案件等特定类型纠纷的处理中,严格依据举证责任配置格局可能导致合法不合理的后果。税务行政行为较之其他行政行为、税务行政纠纷较之一般行政纠纷都有自身的本质属性,应立足于此并结合举证责任配置的一般原理确立税务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配置格局,并且基于偷税案件和核定征收案件的特殊性,对这两类纠纷处理过程中的举证责任配置格局加以调整、优化。
关键词:税务行政纠纷;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配置;类型化
7.行政检察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核心问题、实践模式和发展方向
作者:章许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敬波(黑龙江大学教授)
摘要:行政检察作为落实能动检察理念的监督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体现。行政检察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核心问题,既包括行政检察何以化解行政争议,也囊括行政检察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判断标准和制度层面问题。中国式现代化行政检察内蕴检察理论和实践融贯并蓄之现实需求,这就需要对行政检察实践模式进行刚性-柔性兼容的体系阐释,并渐进完善行政检察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功能机制。具体而言,行政检察应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之下,在规范体系上逐步构建系统全面的能动检察规范体系,在实现机制上拓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监督模式的内涵,在治理模式上建构类案治理与解纷手段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模式,从而拓展法治监督体系的核心要义和实现检察监督的司法目标,有助于将行政检察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司法社会治理效能,引领法治中国建设行稳致远。
关键词:行政检察;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行政诉讼监督;诉源治理;法治中国
8.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适用边际
作者:余凌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思琳(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由于规范不足和理解差异,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发挥良好社会治理效果的同时,也存在多发、滥发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系列经典案例很好地勾勒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实践运作中的实际情况,包括制发对象、制发时机和制发情形三个维度。从历史梳理的角度来看,这一制度并非横空出世,而是经历了一般监督时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时期、自我规范时期等漫长的发展过程。在性质上,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应当定位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区别于一般监督,这是明确其适用边际的前提要件。为避免检察权的肆意扩张,应当在制发对象上进行适当限缩,以公共属性和行政属性为限,考量与案件的关联度。在制发时机上予以明确,以依托类案制发为主,减少针对个案制发检察建议,避免不依托案件的抽象监督。在建议类型和情形上进一步完善,探索更为周延的检察建议类型划分,并细化既有的制发情形。
关键词: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适用边际;法律监督
学术专论
9.论公立高校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与适用
作者:林家睿(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要实现公立高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法治化制定与适用,有必要关注学位授予标准的合宪性问题。法律对于学位授予标准的规定较为模糊,作为法律适用者的公立高校和司法机关应当以法律中的不确定概念为中介,以宪法为导向进行解释。学位授予中涉及学生的基本权利和公立高校的自主权。学生享有获得学位的基本权利,有必要以“是否存在内在关联”为标准区分法律对获得学位权的形成和限制。公立高校在制定学术性标准时可以在国家面前主张基本权利,但在学生面前仍然是公权力主体;而制定非学术性标准时始终属于公权力主体。在学术性标准引起的纠纷中,可以采取“实质性关联”标准进行权衡和判断;而在非学术性标准纠纷中,应当运用比例原则进行审查,防止过度限制学生基本权利。
关键词:以宪法为导向的解释;获得学位权;高校自主权;实质性关联
10.行政协议适用标准的要素化解释
作者:吴明熠(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讲师)
摘要:行政协议的实践适用无法回避公私法的调和问题,为规避行政权“遁入私法”的风险,应在规范视角下明确其适用标准。因适用标准的构造差异,源于“法律保留”的不同解释,可通过不同解释的要素化分解,在传统行政与行政协议的对应关系下,由行政形式选择理论作为转介,类比归纳为行政协议适用标准的考量要素,并围绕兼顾标的公共性与实践适配性,形成“内部要素考量为主,外部要素考量为辅”的考量体系。具体而言,围绕协议标的本身“公共性强度”的内部要素,可归结为替代或补充行政中的权利影响,以及转移行政中的公共性与效率协调。同时,对外部要素的辅助考量,主要围绕协议适用规范程度的判断展开,并归结为主体资格的规范程度、程序防弊机制的完备程度、行政协议救济的实现效果等考量要素。
关键词:行政协议;适用标准;考量要素
11.论行政处罚中的阻却责任事由——以无期待可能性为中心的体系分析
作者:张怡静(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助理研究员)
摘要:行政处罚阻却责任事由的确定,是对责任主义规范功能的认同。无期待可能性是阻却责任事由的概念核心。然而,实定法的错位与行政法学理的忽视导致无期待可能性适用混乱。对应受行政处罚行为,采用阶层式构成要件论更为妥当。界分阻却违法事由与阻却责任事由,从而对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有责性展开分析,能够解决无期待可能性引入行政处罚有责性的体系障碍。规范责任论下的无期待可能性,包括作为责任基础的无期待可能性与作为责任要素的无期待可能性。它可以作为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只是需对其适用范围作出限制。法益冲突是无期待可能性的存在基础,无期待可能性的适用可以归纳为法益冲突下利益衡量的无期待可能性与依法行为的无期待可能性。前者包括保护更高利益的无期待可能性与履行低阶义务的无期待可能性。厘清期待可能性在行政处罚中的体系定位,进而依托个案解释对无期待可能性在司法上的适用作具体判断,能够有效规范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实现个案行政处罚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行政处罚;阻却责任事由;无期待可能性;责任主义
12.已公开个人信息在合理范围内处理的规范逻辑与实践因应
作者:赵祖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
摘要:我国对于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作了特别规定,由“已公开”“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个人明确拒绝”等规范构成要件因素组成了特殊规则体系,“在合理范围内处理”被置于规范体系中较为突出的位置,通过平衡已公开个人信息附着利益、补充知情同意规则和具化“信赖”理念发挥着价值导向和规范指引功能。作为权义复合性法律规则,其与“合理使用”不同,具有阻却违法、设定义务、赋予权利等多重面向。当个人信息处理“在合理范围内”,符合其他规范构成要件因素便获得了合法性基础,信息处理者免于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在合理范围内处理”的判定尤为重要,立法却未对比作出明确规定,而其与必要等个人信息处理原则联系密切,天然地契合比例原则的要义,故可引入比例原则作为评判分析工具。为了保障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在合理范围内,需在建立数字信任的基础上强化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保障和义务履行。
关键词: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处理;利益衡量;比例原则
13.中国行政法典的宪法基础
作者:李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察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宪法不要求行政法具备价值完备性,因为其是对宪法的背离。宪法仅要求行政法成为价值统一体,行政法典最符合该要求,其他立法形式则否。行政法典并非一无是处,而是具有授予行政权力、控制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益以及实现国家富强共四方面强大的宪法功能。行政法典的宪法依据为行政法法典化提供正当性,要求行政法典具备直接性、全面性和体系性。据此,可以推导出宪法蕴含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制定行政法典”以及“行政法典应当是行政基本法典”的规范意涵。
关键词:行政法典;宪法;价值完备性;宪法功能;行政基本法典
青年论坛
14.论作为基本权利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基于基本权利的证成视角
作者:吴飞(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以基本权利模式保障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具有四维必要性,其既是在数字风险社会时代保障人主体性的必然选择,也充分反映了数字权力新形态下保障公民权利的客观要求;既是建构科学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应有之义,也是耦合科技创新领域国家义务层级体系的重要举措。然而,目前学界关于个人信息受保护权作为基本权利的证成进路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亟待提出新的基本权利规范证成模式完成该任务。具言之,可通过基于基本权利双重属性的实践性满足(主证明)以及基于宪法序言及其规范价值(辅证明)两个向度的论证,以“双向证明模式”完成个人信息受保护权作为基本权利的证成作业。
关键词: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基本权利;双向证明;人的尊严;权利证成
15.公共数据“三权分置”模式的证成与建构
作者:卢荣婕(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公共数据资源价值实现的特殊性、有限排他性、非竞争性以及公共利益的需求等决定了其无法采取单一的产权构造。公共数据产权配置模式包含保留所有权与排除所有权两大模式,但均存在数据垄断与反公地悲剧的适用缺陷。为此,需要立足于权利束理论、传统物权理论以及知识产权理论的不适配性,运用产权相对性理论与权能分割理论,以实现公共数据资源持有权、公共数据加工使用权、公共数据产品经营权分置的产权配置新模式。在“三权分置”模式中,通过构建以持有权为原生性权利,加工使用权为核心性权利,产品经营权为衍生性权利的多元权利配置模式,以期完成公共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法律实现,最终达到公共数据保护与利用间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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