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晃警务
一、哪些人员属于流动人口、出租房屋
1、新晃县户籍以外的在我县实际居住人员,属于流动人口。
2、出租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二、流动人口登记、居住证申领、出租房屋规范要求
1、流动人口拟在新晃县居住30日以上、到晃后5日内应当主动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村)警务室申报居住登记;登记满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可以申领居住证。
2、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等均可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村)警务室或通过“湖南公安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进行申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
3、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的单位和个人(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登记流动人口信息之日起5日内将登记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村)警务室;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5日内将变更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村)警务室。
4、新晃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出租人,应按规定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村)警务室报送租房信息。⑴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登记,并签订治安责任书;⑵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申请登记,并签订治安责任书。
三、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后可以享受哪些便利
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享有与我县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权利。如:子女就学、医疗保障、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出入境证件办理、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等。
四、不按规定登记和报送居住信息的如何处理
1、不按照规定登记和报送居住信息。根据《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第二十三条:房屋出租人不按照规定登记和报送居住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阻碍或不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信息。根据《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登记工作情况,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拒不配合公安机关采集实际居住人口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5、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4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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