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人员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到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将对你名下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缺席裁决。特此告知
驾驶证号 | 当事人 | 违法时间 | 违法地点 |
4109261991****2015 | 钱跃明 | 2019-04-16 10:24 | 衡水市阜城县383省道 |
来源:武邑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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