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社厅发布:劳动合同管理规范

文摘   2024-10-25 22:13   湖南  


劳动合同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用人单位人员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履行、中止、变更,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和经济补偿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湖南省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经济补偿
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4 规范人员招聘录用
4.1 确定招聘岗位和人数
4.1.1 用人单位应在进行招聘录用人员前厘清本单位人力资源状况,对用工需求进行评估。
4.1.2 用人单位应在优化人力资源结构,充分考虑用工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招聘岗位和人员数量。
4.2 发布招聘信息
4.2.1 用人单位制定招聘简章时,应详细说明招聘岗位的工作内容、待遇水平、应聘资质、人员数量等,内容应具体而明确。
4.2.2 用人单位应选取招聘渠道包括招聘网站、线下招聘会、用人单位招聘公众号等,向求职者发布招聘信息。
4.3 组织面试
用人单位应按照岗位要求和人员条件,对求职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以及是否符合岗位要求进行当面测试。
4.4 入职体检
4.4.1 对拟录用人员应安排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4.4.2 体检标准应事前告知求职者,个别岗位招聘录用人员体检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聘录用前做出特别说明,以防产生争议,避免诉讼风险。
4.5 核验入职材料
4.5.1 用人单位应在核验入职人员时重点关注下列材料: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职称或者专业技术等级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入职体检合格证明材料;
——近期照片等。
4.5.2 用人单位还应审查拟录用人员的个人信息、学习经历、工作履历、职业资格、健康状况以及就业情况、社会信用等基本信息。
4.5.3 关键岗位录用核心人才的,用人单位应进行背景调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学历证明;
——专业技能证书或相关职称证明;
——工作履历的真实性;
——是否对其他用人单位负有保密或竞业限制义务等。
4.6 劳动合同签订本着平等协商一致原则,按照本文件第5章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4.7 填写《入职登记表》
4.7.1 应安排入职员工填写《入职登记表》,可要求入职员工签字承诺所填信息真实有效。
4.7.2 应审核入职员工所填写表格中的关键项目,并及时将《入职登记表》存入档案,妥善保管。
4.8 安排工作岗位
入职部门负责安排新入职员工进入工作岗位,并负责介绍岗位职责、安全责任等具体事项。
4.9 岗前培训
4.9.1 应对新入职员工按照岗位需求有针对性开展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职业技能;
——安全生产相关内容。
4.9.2 应及时做好培训记录,必要时可要求入职员工签字确认。
5 劳动合同订立
5.1 劳动合同文本
5.1.1 用人单位可以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规范化参考文本(见附录 A),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劳动合同文本。
5.1.2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所提供的,或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应合法有效,明确具体。
5.2 签订流程
5.2.1 劳动合同订立流程及具体要求如下:
a) 提供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或者向劳动者提供协商订立劳动合同有关资料;
b) 告知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对职业危害、劳动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其他与劳动者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做重点说明;
c) 协商确定内容。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就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方面与劳动者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d) 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合同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用人单位还应在劳动者档案里存一份劳动合同。
5.2.2 集体合同按照 Q/HNRS 010 的具体规定执行。
5.3 试用期
5.3.1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3.2 约定试用期的期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5.3.3 试用期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且不得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3.4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6 劳动合同履行、中止、变更
6.1 劳动合同履行
6.1.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6.1.2 劳动合同双方主体应当亲自履行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不得由他人代为履行。劳动者不得将应当由自己完成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去完成,用人单位也不得将自己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转嫁给其他单位。
6.2 劳动合同中止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者逮捕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履行劳动合同,暂停期间劳动合同效力中止,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经审查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其暂停期间因未履行劳动合同造成损失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有关部门予以赔偿,劳动者恢复人身自由,用人单位应恢复履行劳动合同。
6.3 劳动合同变更
可以进行劳动合同变更,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的;
——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的。
7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7.1 劳动合同解除
7.1.1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7.1.1.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1.1.2 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1.1.3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1.1.4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7.1.2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7.1.2.1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1.2.2 用人单位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包括: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
7.1.2.3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1.2.4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职工代表或其他代表。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7.1.3 劳动合同解除证明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2 劳动合同终止
7.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2.2 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情形,有 7.1.2.3 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情形消失时终止,但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应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8 经济补偿
8.1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包括以下情况:
——劳动者按照 7.1.1.3 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按本文件 7.1.2.2 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劳动合同期满后,按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8.3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依照 8.2 的规定,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9 风险防范
9.1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仍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已经无法履行的,或者劳动者不愿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因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9.2 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此为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义务。
9.3 未及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9.4 未依法及时履行附随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否则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官网

 劳动人事法律服务团队

Tel:18711181215


本团队善于将劳动仲裁员的思维及劳动争议的诉讼技巧应用在企业人力资源合规的实践工作中,并拥有十年以上人力资源合规经验,具备敏锐的商业视角,能够针对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提供更切合实际的劳动用工方案及法律建议,包括从招聘入职到离职全流程的规章制度、表单文件梳理规范与风险防控,并擅长处理劳动法与公司法领域的交叉问题。


本团队已为100余家民营企业、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及事业单位的劳动相关事务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并代理或办理超过300件劳动争议案件。


团队主要执业领域: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和劳动争议,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合规梳理,员工违纪行为处理,并购交易、组织架构调整等引发的员工安置,劳动法日常咨询(涵盖从员工入职前到员工离职后全流程劳动法事宜),劳动法培训,各类劳动法律文件(如薪酬体系设计、员工手册、股权激励)的起草审阅,员工离职引发的劳动合同解除、股权激励等纠纷处理,员工工伤引发的行政诉讼的代理,公司高管、股东与公司之间各类争议的代理,民商事争议解决。


团队著作:《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实战入门》、《HR总是有办法:从入职到离职的101个纠纷巧解 》。     


团队律师简介:吕帅律师简介陈橙律师简介                       

《HR总是有办法 :从入职到离职的101个纠纷巧解 》


《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实战入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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