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见了,“百吨王”,国家终于出手,“百吨王”入刑7个月!

汽车   2024-09-30 12:44   广东  

2024年7月22日22时许,张某敏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石料行驶至山丹县沪霍线2660公里400米处被山丹县交通警察大队与山丹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查获。

经车辆称重,车货总质量113.887吨,超限率132.42%,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百以上。7月25日,因超载货物被山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2000元。同月30日山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该货车超载货物进行卸货后放行。


(图文无关)

另查明,张x敏曾于2023年8月12日驾驶甘H606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国道312上行 2652公里300米处因载货物超过最大允许总重量百分之百以上,被山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 2000元;

2024年1月18日,其驾驶甘 H6036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X766 额周公路上行62公里 100米处因超载货物超过最大允许总重量百分之百以上,被民勤县公安局罚款2000元;

2024年6月25日,其驾驶甘H6036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沪霍线上行2646公里200米处因超载货物超过最大允许总重量百分之百以上,被山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2000元。

张x敏最终被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

“百吨王”已于23年10月1日正式入刑!


交警提醒


“百吨王”货运企业负责人或构成危险作业罪

【危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之一第2项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存在“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构成危险作业罪。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第五条 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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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全面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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