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推动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近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河南省文物局联合印发了《河南省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河南制定出台《办法》是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的需要,也是完善历史建筑保护法制体系的需要,填补了河南省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利用等全过程管理制度的空白,为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提供了相应的制度保障。《办法》共二十二条,分为总则、认定、保护、利用、监督检查、附则共六个部分。其中,在历史建筑的认定方面,明确了历史建筑的普查、批准公布、征求意见等工作。《办法》提出,具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纳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其所有权人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向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纳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建议。市(县)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在提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之前,应当征求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办法》还规定,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撤销,并明确了几种确需撤销的情形和相应的要求。在历史建筑的保护方面,一是明确了历史建筑设立保护标志牌、测绘建档等工作要求。《办法》规定,历史建筑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市(县)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应设立保护标志牌,完成测绘建档和信息采集,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与利用要求;二是明确了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及其相关责任、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使用要求。三是明确了历史建筑的修缮原则和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县)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四是明确历史建筑原址保护等的相关工作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办法》还明确了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有关建设要求。在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方面,《办法》明确了历史建筑利用原则、利用方向,鼓励多方参与。《办法》规定,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应当符合保护要求,充分挖掘和弘扬其文化内涵,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开展文化创意、休闲旅游、文化研究、传统手工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特色文化体验,开办展览馆和博物馆等特色经营活动或者公益活动,实现保护和利用协调发展。鼓励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鼓励研究历史建筑改造利用的新技术和新方法。更多动态,请留意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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