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说关务合规 | 2024年8月全国海关典型处罚案例分享

企业   2024-09-03 11:01   江苏  
题外话:从海关处罚案例角度,能更好理解海关规定,也能从别人的错误中学习,给自己日常工作带来提醒帮助,近几年,大家对处罚案例的关注度也越来越多,案例类文章也层出不穷。建议大家日常多看看相关海关的公示案例,也可尝试建立案例知识库。因业余时间有限,处罚案例类文章最多写到年底,接下来主要文章方向是关务AI和海外关务。
         

 

案例一:你懂的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0年6月23日至2021年3月23日期间,XX电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第三人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手中购买以XX松轩木制品有限公司名义向海关虚假申报检疫的商检通关单213票,将213批未经检验检疫的木制品货物出口至美国、韩国等国家,构成违规。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丹关缉违字〔2024〕14号)

简述:处罚由商检单生产单位所在地海关作出处罚,共有5个案例。
         

 

案例二:有用于铺垫和加固货物的木制包装,包装种类申报错误

当事人于2024年6月2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为XX,申报品名品名2-1991(EU)中间体,申报包装种类为“中型散装容器”。经查验发现,该批货物有用于铺垫和加固货物的木制包装,该包装具有有效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专用标识。该批货物包装种类应申报为“植物性铺垫材料”,其他包装应申报为“中型散装容器”,进境时应当向海关报检。当事人上述行为业已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800元整。(沪浦东关检罚字〔2024〕0003号)    
简述: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规定: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所有包装材料,包括运输包装和其他包装,运输包装:指提运单所列货物件数单位对应的包装。其他包装:包括货物的各类包装,以及植物性铺垫材料等。 企业需在“包装种类”或“其他包装”栏目如实申报木质包装,仅在备注栏注明有木质包装或IPPC标识的,不视为向海关规范申报。

案例三:马来西亚进口,所提供原产地证书为虚假证书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3年2月2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号XX,G1项和G2项申报品名均为镍钴黑粉,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824999999,申报净重合计25425.5千克,申报CIF总价合计为323295.14美元,随附单证中原产地证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02>KL-2023-E-13-XX(证书载明原产国为马来西亚,可享受关税优惠税率为0) 。经查,当事人申报时提供的原产地证书为虚假证书,实际无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相关货物不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G1项和G2项货物均应按商品编号3824999999项下最惠国关税税率6.5%征税,与申报不符。经核定,上述货物合计漏缴税款人民币160527.90元。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7.2万元。(沪浦江关缉违字〔2024〕314号)
简述:作为报关代理,对于未联网的原产地证书,如何去核实它的真假呢?    
案例四:退运货物申报,未提交两用物项许可证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7月26日,当事人以“退运货物”方式向我关申报出口“盐酸36%”17660千克。货物申报成交方式C&F,总价人民币135982元,运费人民币10500元,申报商品编号2806100000。上述货物应交验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当事人申报时未能提供,该批货物出口日期为2022年7月28日。经查,2022年6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编号XX。货物申报品名“盐酸36%”,数量3673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2806100000。该票货物进口时按规定缴纳税款并交验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当事人进口上述盐酸后,销售给XX用于生产清洗液。经检测,发现其中一个罐式集装箱盐酸不合格,遂将不合格盐酸17660千克整罐退回。当事人对相关监管规定不了解,认为原罐退运不需许可证件,导致上述出口货物无证到货情况的发生。本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25482元。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63万元。(太关缉违字〔2024〕7号)
简述:两用物项许可证一直是作为特殊贸易方式免征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两用物项管理办法第六条: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管理目录》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案例五:含有0.1%氯仿,未提交两用物项许可证

2024年6月6日,当事人委托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报关单号为X,申报货物共6项,其中第四项申报品名为氯化聚丙烯树脂,申报数量为411千克,申报总价为9685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3902900090。经海关查验并经检测,发现该项氯化聚丙烯树脂中含有氯仿,质量分数为0.1%,属于管制物项,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价值计人民币6.88万元。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300元。(甬北关缉违字〔2024〕248号)    
简述:8月份出口管制类处罚案例较多,主要为服装类出口涉及军品出口许可证,石墨类涉及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对于成分涉及目录内的,需要注意,涉证不区分含量,目前仅有满足条件的丁内酯和三乙醇胺可豁免。
         

 

案例六:出口钛白粉,未提交出口许可证,不予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报关单号为XX,申报货物共6项,其中第四项申报品名为钛白粉,申报数量为3000千克,申报CIF总价为645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3206119000。经海关查验,发现该项钛白粉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3206111900项下,出口需提交出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钛白粉的价值计人民币38703.38元。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法货物价值5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且系初次发生并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附件2所列之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甬北关缉不罚字〔2024〕33号)    
简述:裁量基准出台后,对于满足条件的涉证情形,虽然可免于处罚,在实际工作中,更需要注意,不可掉以轻心。
         

 

案例七:因工作疏忽上传的许可证等报关单据错误。

 2024年5月7日,当事人受出口企业委托,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 10000千克二氧化锆,报关单号为XX,申 报总价为129600美元,当事人因工作疏忽导致该次申报上传的许可证、合同变更协议、装箱单、商业发票等随附单 证有误,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汕关缉违字〔2024〕19号)
简述:对于需人工审核放行的报关单据,上传随附单据时需特别注意。
         

 

   
案例八:报关员真不容易

违法事实:2024年4月 20日,当事人受委托代理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并向当事人提供了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合同、发票上的品名及规格为:临工 MT86H、数量:4辆、单价:180000元人民币、总价: 720000元。当日,当事人XX通过中国国际单一窗口, 填报了该批出口货物的申报信息。随后,办理了编号为: A的报关单。2024年5月8日,当事人受委托代理向海关报关出口一票货物,并提供了合同、发票。合同、发票上的品名及规格为:临工 MT86H、数量:5辆、单价:180000元人民币、总价:900000元。当日,当事人XX通过中国国际单一窗口, 填报了该批出口货物的申报信息,办理了编号为: B的报关单。当事人XX在录入编号为:AB的两票报关单申报信息时,因疏忽大意将货物的“商品名称”录为货物型号“临工MT86H”(出口货物的实际商品名称为“非公路自卸车”),录入错误。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当事人XX因疏忽大意致使出口货物报关时品名申报不实违法行为的发生。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盈江关缉违字〔2024〕13号)

简述:当时看到案例时,忍不住发群里分享群友,报关行被处罚,报关员被通报,报关工作既复杂又简单,有时会因疏忽大意犯错,切记点申报前,多瞄几眼。
         

 

案例九:出口产品违反一个中国原则

2024年5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从海关申报出口纸盒等货物一批,中控查验。经查,报关单下第一项货物纸盒、第二项货物纸卡牌,存在违反“一个中国”原则文字,262860张,3840.1千克。报关单第一项申报3667.9千克,其中含有 MADE IN TAIWAN,REPUBLC OF CHINA字样的3667.9千克,256860张。报关单第二项申报185.2千克,其中有MADE IN TAIWAN字样的28.7千克,1000张;含有MADE IN TAIWAN,REPUBLC OF CHINA字样的143.5千克,5000张,剩余13公斤未见异常。当事人上述出口国家禁止出口印刷品的行为已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莲关查缉违字〔2024〕43号)    
简述:台湾进出口的,注意事项。
         

 

案例十:市场采购出口,高报出口货物申报价格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7月至9月,当事人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被子套装、保温杯等货物出口,申报的报关单号分别为XX,上述报关单申报总价格折合人民币1113318.72元,实际采购价格人民币 862934元,涉嫌高报出口货物申报价格,高报部分金额为人民币250384.72元。当事人申报价格高报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当事人向海关高报出口货物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列的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规行为。因当事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0.3万元。(杭义关缉违字〔2024〕156号)

简述:市场采购贸易典型案例,其他主要类型有食品夹带,化妆品危险品瞒报等。
作者:刘海波,熟悉海关法律法规,进出口业务流程,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业务。擅长从技术角度思考解决通关问题,根据业务场景输出通关方案等。获得关务水平中级证书,预归类证书(机电类)。2022年江苏省关务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2023年江苏省关务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2023年第三届全国报关与国际货运职业技能竞赛职工组二等奖,中国关务行业技术能手称号。微信|手机:13773113542。

关务发布
一个关务视角解读政策,解决问题的公众号。关注贸易热点,专注干货分享,未敢妄言共商大计,只愿与您志趣相投、互为砥砺!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