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枢纽、学校、养老机构等场所
应当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提出,下列公共场所应当按规定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
(一)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站点、长途汽车客运站等交通枢纽;
(二)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文化馆、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公共体育和文化设施场所;
(三)政务服务中心、学校、养老机构等;
(四)4A以上旅游景区等;
(五)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应当配置的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前款公共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点位、时间等,并纳入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计划,逐步推进配置工作。
此外,鼓励大型商超、工厂车间、工业园区、教育和培训机构、绿道驿站、写字楼、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自主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公共场所捐赠、维护自动体外除颤器,自动体外除颤器上可以标注捐赠、维护者名称。
无偿为公众提供电子地图
查询、导航、使用指引等服务
在管理维护方面,政府配置及社会捐赠的自动体外除颤器,由接收的公共场所管理机构或者单位作为管理维护的主体;单位自主配置的自动体外除颤器,由配置单位作为管理维护的主体。
管理维护主体应当定期检查自动体外除颤器、开展维修保养,确保自动体外除颤器正常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维修保养、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
此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智慧蓉城建设,建立市自动体外除颤器信息管理平台,无偿为公众提供自动体外除颤器电子地图查询、导航、使用指引等服务。
这类机构或单位
应当按要求组织人员参加相关培训
在组织培训方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应当开展自动体外除颤器的培训工作,制定培训标准和培训达标的考核办法。
医疗卫生、教育、体育等机构应当向社区、农村、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开展自动体外除颤器的使用等急救技能的公益培训活动。
学校应当将自动体外除颤器的使用等急救技能培训纳入教育教学。
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团体、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自动体外除颤的使用等急救技能培训。
在参与培训方面,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的公共场所管理机构或者单位应当按要求组织人员参加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等急救知识技能培训。
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社会公众参加自动体外除颤的使用等急救技能培训。
这类紧急现场救护行为
受法律保护
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等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社会人员,对急危重症患者按照操作规范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鼓励引导社会参与的救助机制,对在紧急现场救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提高地方政府规章立法质量,现将由市卫健委负责起草的《成都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12月16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成都市司法局。
反馈方式:
1.在成都市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专栏提出宝贵意见并留下联系方式
2.信函请寄至:高新区锦悦西路2号成都市司法局
邮编:610095
编辑:杜仲影
审核:刘九平 兰 波
*来源:蓉城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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